|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文化資產局:辦理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活用、教育、推廣、研究及獎助事項。 二、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辦理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管理事項。 |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文化資產局:辦理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活用、教育、推廣、研究及獎助事項。 二、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執行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產業之輔導、獎勵及管理事項。 |
一、本條修改。
二、依文化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文化部掌理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等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次依文化部處務規程第五條第四款規定,文化部下設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下稱影視司),屬文化部之內部單位,次依文化部處務規程第九條規定「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掌理事項如下:一、電影產業政策之規劃及推動。二、電影產業法規之研擬及訂修。三、廣播、電視產業政策之規劃及推動。四、廣播、電視產業法規之研擬及訂修。五、流行音樂產業政策之規劃及推動。六、流行音樂產業法規之研擬及訂修。七、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類財團法人之監督及輔導。八、其他有關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發展事項。」再依文化部組織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文化部設有次級機關即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下稱影視局),「執行」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產業之輔導、獎勵及管理事項。簡言之,依目前文化部之相關組織法規,影視司掌理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等影視產業政策之規劃、推動、產業法規之研擬及訂修等「政策決定」事項,而影視局主要負責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產業之輔導、獎勵及管理事項之「執行」。
三、惟所謂政策決定與政策執行,形式上雖可區分但實質上很難釐清,很容易造成兩單位間權責不清之結果,可能有礙相關業務之推動。曾有電影界人士攻擊文化部組織架構疊床架屋,影視局和影視司分工不清,是導致無法好好輔導電影產業走出海外和中國市場的主因。姑不論此種指摘是否屬實,類此之組織架構在各部會並非常見,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為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之次級機關有農糧署、林務局、水土保持局等,但依該條例第四條規定,農委會其下並未設有農糧處、林務處、水土保持處等相關內部處室,如有相關業務,農委會大多直接交由農糧署、林務局、水土保持局等次級機關辦理,可避免公文層轉、權責不明之弊。
四、另依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組織法第三條規定,該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又按文化部編制表規定,司長係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則文化部影視司司長職等反較其「執行」機關影視局局長為低,就監督協調上似亦有所不妥。
五、綜上,為釐清權責,有效推動影視產業業務,宜將影視司併入影視局,相關業務統由影視局負責,爰提案修正如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