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呂玉玲
呂玉玲
連署人
詹凱臣
詹凱臣
李桐豪
李桐豪
陳鎮湘
陳鎮湘
江惠貞
江惠貞
邱文彥
邱文彥
馬文君
馬文君
呂學樟
呂學樟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吳育昇
吳育昇
楊瓊瓔
楊瓊瓔
蘇清泉
蘇清泉
盧秀燕
盧秀燕
王育敏
王育敏
吳育仁
吳育仁
顏寬恒
顏寬恒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文化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文化資產局:辦理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活用、教育、推廣、研究及獎助事項。 二、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辦理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管理事項。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文化資產局:辦理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活用、教育、推廣、研究及獎助事項。 二、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執行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產業之輔導、獎勵及管理事項。
一、本條修改。 二、依文化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文化部掌理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等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次依文化部處務規程第五條第四款規定,文化部下設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下稱影視司),屬文化部之內部單位,次依文化部處務規程第九條規定「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掌理事項如下:一、電影產業政策之規劃及推動。二、電影產業法規之研擬及訂修。三、廣播、電視產業政策之規劃及推動。四、廣播、電視產業法規之研擬及訂修。五、流行音樂產業政策之規劃及推動。六、流行音樂產業法規之研擬及訂修。七、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類財團法人之監督及輔導。八、其他有關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發展事項。」再依文化部組織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文化部設有次級機關即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下稱影視局),「執行」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產業之輔導、獎勵及管理事項。簡言之,依目前文化部之相關組織法規,影視司掌理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等影視產業政策之規劃、推動、產業法規之研擬及訂修等「政策決定」事項,而影視局主要負責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產業之輔導、獎勵及管理事項之「執行」。 三、惟所謂政策決定與政策執行,形式上雖可區分但實質上很難釐清,很容易造成兩單位間權責不清之結果,可能有礙相關業務之推動。曾有電影界人士攻擊文化部組織架構疊床架屋,影視局和影視司分工不清,是導致無法好好輔導電影產業走出海外和中國市場的主因。姑不論此種指摘是否屬實,類此之組織架構在各部會並非常見,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為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之次級機關有農糧署、林務局、水土保持局等,但依該條例第四條規定,農委會其下並未設有農糧處、林務處、水土保持處等相關內部處室,如有相關業務,農委會大多直接交由農糧署、林務局、水土保持局等次級機關辦理,可避免公文層轉、權責不明之弊。 四、另依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組織法第三條規定,該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又按文化部編制表規定,司長係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則文化部影視司司長職等反較其「執行」機關影視局局長為低,就監督協調上似亦有所不妥。 五、綜上,為釐清權責,有效推動影視產業業務,宜將影視司併入影視局,相關業務統由影視局負責,爰提案修正如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