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張嘉郡
張嘉郡
吳育仁
吳育仁
丁守中
丁守中
呂玉玲
呂玉玲
連署人
吳育昇
吳育昇
陳鎮湘
陳鎮湘
羅明才
羅明才
李桐豪
李桐豪
王育敏
王育敏
陳碧涵
陳碧涵
李貴敏
李貴敏
詹凱臣
詹凱臣
紀國棟
紀國棟
邱文彥
邱文彥
江惠貞
江惠貞
潘維剛
潘維剛
王進士
王進士
徐少萍
徐少萍
廖正井
廖正井
林滄敏
林滄敏
陳根德
陳根德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勞工保險之主管機關為勞動部。 第四條 勞工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爰將本法主管機關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 二、經查本條例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時,業刪除直轄市保險費負擔之規定,並經行政院定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故後段有關直轄市之規定,已無實益,爰配合刪除。
第十七條之一 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
一、本條新增。 二、為健全本保險財務,避免保險費及滯納金因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而無法獲致清償之情形,爰參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立法例,規範保險費及滯納金優先普通債權受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