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碧涵
陳碧涵
孔文吉
孔文吉
呂玉玲
呂玉玲
李貴敏
李貴敏
陳鎮湘
陳鎮湘
楊玉欣
楊玉欣
楊麗環
楊麗環
廖正井
廖正井
連署人
蔣乃辛
蔣乃辛
蘇清泉
蘇清泉
徐少萍
徐少萍
徐志榮
徐志榮
羅淑蕾
羅淑蕾
江惠貞
江惠貞
吳育仁
吳育仁
陳超明
陳超明
潘維剛
潘維剛
陳淑慧
陳淑慧
王進士
王進士
王育敏
王育敏
曾巨威
曾巨威
王惠美
王惠美
邱文彥
邱文彥
陳根德
陳根德
林鴻池
林鴻池
呂學樟
呂學樟
黃志雄
黃志雄
詹凱臣
詹凱臣
李桐豪
李桐豪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藝術涵養與美感素養、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第二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將「藝術涵養與美感素養」納入教育之目的,使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理念受到法律位階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