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使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得以當選身分為就職前之準備,以確保國務銜接及維繫國家安定,特制定本條例。 |
明定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
| 第二條 (適用對象、期間)
本條例所稱之總統、副總統當選人,係指經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公告當選之日起,至宣誓就職日為止之總統、副總統當選人。 |
明定本條例之適用對象與期間。 |
| 第三條 (主管機關)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 |
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
| 第四條 (當選人之辦公室)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自中央選舉委員會正式公告日起,得成立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辦理就職前之準備事項。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得調用人員辦事,該人員所屬機關不得拒絕。被調用人員如係公務人員,應依法辦理借調,並於交接期間結束後,隨即歸建。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之員額編制由主管機關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定之;其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於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公告當選之日起三日內撥付,並依法定程序核銷。 |
一、為使總統、副總統職務交接順利進行,當選人得成立辦公室辦理各項準備事項。
二、為使總統、副總統當選人順利瞭解各項政務,便於交接事項之進行,乃規定當選人辦公室得調用人員以資諮詢及協助,並規定調用人員如具有公務人員身分,得依法辦理借調程序,且規定其於交接期間結束後,應隨即歸建,以維持既有之體系。受有調用要求之機關並不得拒絕之。
三、為利於職務交接之進行,並避免當選人辦公室之員額及開支過於浮濫,乃規定當選人辦公室之員額及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並儘速撥付,其核銷依法定程序辦理。 |
| 第五條 (當選人之與聞國政)
中央政府各機關應就其主管業務向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及其所指定之人員提出簡報。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及其所指定之人員得要求調閱相關文書及其他物件,政府機關(機構)及其所屬單位不得拒絕。 |
為使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及其所擬任命之人員得以儘速瞭解國家政務,以便日後順利行使職權,中央各機關有義務就其主管業務提出簡報,於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要求時,亦須向其提供相關資料。 |
| 第六條 (總統職務之交接內容)
總統交接應移交之事項如下:
一、印信。
二、有關國防、外交、兩岸及情報之特殊檔案。
三、總統府文件檔案。
四、交代月份,截至交代日止,與月報相同之會計報表及其存款。
五、進行中之重要案件。
六、中央各機關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及截至交接時之實施情形報告。
七、中央各機關人員名冊。
八、其他重要文件檔案。
為辦理前項交接事宜,總統當選人得成立交接小組。
對於交接事項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如涉及刑責者,應移送檢調機關偵辦。 |
一、規定總統交接時應辦理移交之事項。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如涉及刑責者,應移送檢調機關偵辦。
二、另為徹底監督人事是否於交接期間涉及調動,故於第七款列入「中央各機關人員名冊」為交接標的。 |
| 第七條 (人事任調之禁止)
總統自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當日起,至其離職日止,不得任用或遷調下列各款人員:
一、中央機關內之簡任或相當於簡任級之公務人員。
二、公營事業、具官方股份之民營事業、政府指派代表出任之社團法人或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理事、董事或監事。
三、其他依憲法及法律,由總統或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之人員。
行政院院長及其所屬各部會首長,自總統、副總統投票當日起,至其離職日止,不得於中央行政機關內任用或遷調簡任或相當於簡任級之公務人員。
違反前二項規定,任用或遷調人員者,無效。 |
一、規定總統、副總統當選人交接期間即將卸任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及其所屬各部會首長之人事凍結事項。
二、人事凍結不能僅限於中央政府,其他包括公營事業、民營事業,其官方推薦人事權,亦應受到限制。
三、此外,即使非公營事業或民營事業之其他官方推薦人事,而係民間社團或財團之理、董、監事等,亦有納入人事凍結規範之必要。
四、違反凍結之人事任命會遷調,其效果為自始當然確定之不生效力。
五、人事任調牽涉新任總統未來施政佈局,其禁止任調時間宜以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當日開始計算,至現任總統離職日止;避免採公告認定說的考量,在於選舉結果產生至正式公告之間尚有七日間隔。 |
| 第八條 (爭議性政策、命令及預算之暫停執行)
自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當日起,除立法院已通過之法律、預算及政府經常性支出外,經總統當選人認定之爭議性政策、命令、預算等均應暫停執行,俟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就任後,始得處理。
中央行政機關於執行前項經立法院通過之預算及政府經常性支出,除經總統當選人認定之爭議性預算外,其餘預算之執行應以月份比例分配為原則或依契約進度撥付經費。 |
一、規定總統、副總統當選人交接期間即將卸任總統、副總統、政府官員其他作為之限制。
二、可能引起爭議之爭議性政策、命令及預算之起迄點之認定,宜以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當日開始計算,至總統副總統就任日止;避免採公告認定說的考量,在於選舉結果產生至正式公告之間尚有七日間隔。
三、有關是否為應停止執行之政策、命令、預算,其爭議性由總統當選人判斷。
四、為避免於政權移轉期間,立法院通過之預算及經常性支出,如委辦費、獎補助費用、政令宣導費用、國外考察費、大陸地區旅費等於短時間內遭大量使用,造成後繼者無預算可支用,爰要求中央行政機關於執行預算時應按照月份比例分配,如屬契約則應依契約進度核撥經費。 |
| 第九條 (例外規定)
總統連任時,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
總統連任時,由於已有國政經驗,尚無政權移交之銜接問題,乃予以排除適用。若總統連任而副總統未連任時,亦較無政權移交之銜接問題,為避免浪費國家資源,應同受本條規範,併予敘明。 |
| 第十條 (施行細則)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明定本條例施行細則之訂定。 |
| 第十一條 (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 |
明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