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吳秉叡
吳秉叡
姚文智
姚文智
李昆澤
李昆澤
尤美女
尤美女
蔡其昌
蔡其昌
蘇震清
蘇震清
葉宜津
葉宜津
連署人
李應元
李應元
陳節如
陳節如
黃偉哲
黃偉哲
吳宜臻
吳宜臻
高志鵬
高志鵬
田秋堇
田秋堇
陳歐珀
陳歐珀
黃國書
黃國書
陳亭妃
陳亭妃
何欣純
何欣純
段宜康
段宜康
劉櫂豪
劉櫂豪
莊瑞雄
莊瑞雄
陳唐山
陳唐山
許添財
許添財
陳其邁
陳其邁
陳素月
陳素月
邱議瑩
邱議瑩
薛凌
薛凌
賴振昌
賴振昌
劉建國
劉建國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 一、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二、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三、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憲法第一百零七條關於省稅之規定、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關於省執行事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憲法第一百零九條、憲法第一百十一條關於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之規定、憲法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九條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一、本條修正。 二、我國中央政府於臺灣光復後,為迅速接管臺灣省行政並配合當時實際情勢,於1945年9月20日公布「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成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復於1947年因二二八事件爆發後,國民政府有鑒於當時台灣民眾對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不滿情緒高漲,故於同年4月22日將長官公署改制為「臺灣省政府」。而「福建省政府」於1949年8月17日,隨著國軍從福州市遷至金門縣,並於1956年7月因金馬地區實施戰地軍政指揮,即已虛級化並遷至新北市新店區辦公,隨後雖於1996年1月15日遷回金門縣辦公,仍維持原精簡化之編制。 三、查行政院已於第2633次院會決議(88年6月17日):「……七月一日精省之後,依暫行條例規定,省府業務歸併,人員移撥,部分人員依優惠辦法退休或離職後,遇缺不補。……」。惟近來臺灣省政府卻違反上揭決議之精神,將因發表辱台言論遭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撤職並停用之郭冠英,於屆臨退休之際,任用為外事秘書,而郭冠英隨後即申請退休,引發民眾強烈批評,且其任用程序有嚴重瑕疵並已經監察院提出糾正在案,由是可知,省政府已淪為純粹消化預算之機關,並無存在之必要。 三、惟因省政府業務多與地方政府重疊,且為因應政府組織再造及改革之潮流,於1997年7月21日修正公布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後,省政府之職權即已虛級化,故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7號解釋即指出:「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四、1997年省政府虛級化後,原先屬於省政府之業務及功能,早已移交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監察院亦對於臺灣省政府提出調查意見批評指出,臺灣省政府事實上已經無政可施、無公可辦,對國家而言並無實質有效作為,惟省政府之組織卻仍然存在,且仍有數十人之員額編制,每年仍以上億之預算編製維持,僅為虛耗預算。查行政院早於第2633次院會決議(1999年6月17日):「……七月一日精省之後,依暫行條例規定,省府業務歸併,人員移撥,部分人員依優惠辦法退休或離職後,遇缺不補。……」。可知,省政府之組織實質上並無存在之必要。 五、依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一款,省政府之組織改組為行政院之派出機關,已非為地方自治團體,業務職掌實質上已經萎縮至趨近於零,復依地方制度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省諮議會亦非民意機關,且職權範圍僅限於對於省政府之業務提供諮詢及興革意見,其組織早已失所附麗,應一併予以刪除,為避免浪費國家公帑,確保國家發展於不墜,爰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