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陳亭妃
陳亭妃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陳節如
陳節如
劉櫂豪
劉櫂豪
莊瑞雄
莊瑞雄
黃偉哲
黃偉哲
李俊俋
李俊俋
陳其邁
陳其邁
陳素月
陳素月
邱議瑩
邱議瑩
黃國書
黃國書
葉宜津
葉宜津
許添財
許添財
蕭美琴
蕭美琴
陳明文
陳明文
薛凌
薛凌
陳唐山
陳唐山
高志鵬
高志鵬
段宜康
段宜康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就業服務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協助國民選擇職業或職業適應,應先提供就業諮詢,再依就業諮詢結果或職業輔導評量,就業推介、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創業輔導、進行轉介或失業給付認定。 前項服務項目與內容應作成紀錄。 第一項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之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協助國民選擇職業或職業適應,應提供就業諮詢。
一、國家應重視國民就業在憲法增修條文即有明文規定,而提供整合性就業服務是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重要功能之一。 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解決就業市場因資訊不對稱所造成的摩擦性失業外,透過就業諮詢及適性測驗等措施,更能依據國民個人職涯需求,給予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創業輔導等適當的協助。 三、國際勞工組織第二號公約書和第一號建議書主張,就業服務、失業給付和福利性工作三合一;第八八號公約書主張,政府應兼顧就業服務、失業給付、職業訓練與協助弱勢者就業,因而建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三合一服務機制的操作流程。然而為因應人口變動,科技進步及社經環境發展,就業市場情勢變動之時,就業服務除加強求職者技能外,亦需要心理建設及加強自我了解等生涯輔導,因此應積極提供職業輔導評量,改為四合一的服務機制。 四、為達到人盡其才、才盡其力、適才適所的願景,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的服務項目予以明定及做成紀錄,供評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服務績效之用,爰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並增訂第二項、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