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之一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陳亭妃
陳亭妃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陳節如
陳節如
劉櫂豪
劉櫂豪
黃偉哲
黃偉哲
莊瑞雄
莊瑞雄
陳其邁
陳其邁
陳素月
陳素月
李俊俋
李俊俋
邱議瑩
邱議瑩
黃國書
黃國書
陳唐山
陳唐山
葉宜津
葉宜津
許添財
許添財
陳明文
陳明文
蕭美琴
蕭美琴
薛凌
薛凌
高志鵬
高志鵬
段宜康
段宜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之一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之一 為有效審查相關產品之安全及功效,並提供專業諮詢,應設健康食品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由相關專業領域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之;其設置要點,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健康食品涉及之領域甚多,為有效替國民把關健康食品之安全,原「健康食品審議會」之設置實屬必要,故新增本條,賦予設置法源。 三、「健康食品審議會」之設置除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外,亦應有一定名額比例之社會公正人士。
第五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五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訂之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