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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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 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 |
一、本條新增。
二、降低行使投票權年齡,以符合世界潮流。
三、使公民權利與義務相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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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十屆起以一百五十人為基準,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選舉人分別針對各政黨與各選區候選人進行投票。 二、各政黨總當選席次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決定。 三、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四、各政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應分配席次,由各政黨總當選席次減去該黨區域當選席次。 各政黨依前項第四款之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原住民不得低於七分之一。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 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
一、合理調高立法委員席次至150席,以加強國會監督,讓議事討論更為周延,避免為少數壟斷。
二、立法委員產生方式改採聯立制,以確保票票等值的民主精神。
三、提高原住民席次到11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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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數超過反對票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 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
一、為讓憲法能隨著政治、社會與經濟環境與時俱進,合理調整修憲門檻。
二、避免憲法修憲條款,淪為「禁止修憲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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