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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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漁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漁會申請之: 一、國民身分證。 二、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 三、前條第二款規定之證 明文件。 四、每年實際從事漁業勞動合計達九十日以上及無漁業以外之專任職業之切結書(附件二)。 五、其他有關文件。 漁會應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驗前項第二款戶口名簿之請領紀錄,確認該戶口名簿為最新請領後,影印留存漁會備查,正本發還申請人。 | 第三條 漁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漁會申請之: 一、國民身分證。 二、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三、前條第二款規定之證 明文件。 四、每年實際從事漁業勞動合計達九十日以上及無漁業以外之專任職業之切結書(附件二)。 五、其他有關文件。 |
一、配合行政院「政府服務流程改造推動小組」會議決議推動之免戶籍謄本圈執行計畫及內政部實施新式戶口名簿取代戶籍謄本措施,修正第一項第二款改以最新有效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為申請證件。
二、新增第二項,明定漁會人員受理前項第二款戶口名簿證件時,應上網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驗該戶口名簿之請領紀錄,確認該戶口名簿為最新請領後,影印留存漁會備查,正本發還申請人,以資明確。
三、附件一之表格內,「檢附之證明資料」一併配合本條文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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