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辦法」第三條條文及第二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人工生殖子女擬結婚或被收養時,其結婚對象或收養人得持主管機關出具之人工生殖子女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相關之親等關聯資料,為填具、核對親屬表(附表二)之用。 第三條 人工生殖子女擬結婚或被收養時,其結婚對象或收養人得持主管機關出具之人工生殖子女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相關之親等關聯資料或戶籍謄本,為填具、核對親屬表(附表二)之用。
配合內政部推動全面免附戶籍謄本政策及戶籍謄本減量政策,修正人工生殖子女為填具、核對親屬表,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相關資料,以親等關聯資料為之,無須申請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