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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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人工生殖子女擬結婚或被收養時,其結婚對象或收養人得持主管機關出具之人工生殖子女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相關之親等關聯資料,為填具、核對親屬表(附表二)之用。 | 第三條 人工生殖子女擬結婚或被收養時,其結婚對象或收養人得持主管機關出具之人工生殖子女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相關之親等關聯資料或戶籍謄本,為填具、核對親屬表(附表二)之用。 |
配合內政部推動全面免附戶籍謄本政策及戶籍謄本減量政策,修正人工生殖子女為填具、核對親屬表,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相關資料,以親等關聯資料為之,無須申請戶籍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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