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新化學物質登記及管制性化學品許可申請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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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新化學物質登記及管制性化學品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訂定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辦理本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之下列事項,應收取規費: 一、新化學物質屬低關注聚合物之資料審查。 二、採取標準、簡易或少量登記之新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之審查。 三、新化學物質資訊保護之文件審查。 四、管制性化學品許可之文件審查。 配合本法授權訂定之「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及「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對於新化學物質核准登記及管制性化學品許可制度,訂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收取規費之審查項目如下: 一、新化學物質屬低關注聚合物者,申請核准登記,於事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審查申請,並取得符合相關規定所定條件之確認文件之資料審查。 二、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依年製造或輸入量之級距,採取標準登記、簡易登記或少量登記類型,繳交安全評估報告,申請核准登記之審查。 三、新化學物質於列入公告清單前,登記人申請資訊保護或申請展延之文件審查。 四、運作者於運作管制性化學品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許可文件之審查。
第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新化學物質屬低關注聚合物之申請,每件應收取資料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 新化學物質屬低關注聚合物之資料審查費。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新化學物質登記之申請,應收取下列審查費: 一、申請核准登記: (一)標準登記:新臺幣五萬元。 (二)簡易登記:新臺幣二萬元。 (三)少量登記:新臺幣二千元。 二、申請核准登記文件展延: (一)簡易登記:新臺幣二千元。 (二)少量登記:新臺幣一千元。 三、申請核准登記文件變更:不收費。 登記人為學術機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所定之中小企業者,申請前項第一款之核准登記時,中央主管機關應收取該項目審查費之百分之七十五。 一、新化學物質之標準、簡易或少量登記及其核准登記文件展延、變更之審查費。 二、新化學物質之登記,按其物質特性及風險高低,於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中,區分為標準、簡易、少量登記,其核准登記及其核准登記文件展延,斟酌其資料審查程序及所需人力、設備等成本,爰訂定不同審查費收費標準。 三、新化學物質核准登記文件變更,因原登記文件業經審查並繳交費用,且登記人基本資料異動不涉及專業審查,免收審查費。 四、登記人為學術機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所定之中小企業者,申請新化學物質標準、簡易或少量之核准登記,考量其財力狀況,酌減其費用,爰訂定第二項。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新化學物質資訊保護之申請,每次每件應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五萬元。 新化學物質於列入公告清單前,其資訊保護申請或展延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應收取審查費。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管制性化學品許可之申請,應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三千六百元;變更許可文件之申請,不收費。 一、管制性化學品許可之審查費。 二、另管制性化學品許可文件變更之申請,例如申請運作者基本資料變更等,因原管制性化學品許可文件業經審查並繳交費用,考量異動運作者名稱、負責人或運作場所名稱、地址等,不涉及專業審查,免收審查費。
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核准、展延、變更、補發新化學物質之登記文件或管制性化學品之許可文件,應收取新臺幣二百元證書費。 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爰訂定新化學物質核准登記及管制性化學品許可文件之證書費收費標準。
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通知登記人或運作者換發前條證書者,免收取審查費及證書費。 配合主管機關之通知換發相關證書者,因非屬可歸責於事業單位之事由,免收取審查費及證書費。
第九條 新化學物質之登記人,已依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相關規定申請審查並繳費者,得免重複繳費。但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重新評估或補正資料而進行審查者,不在此限。 我國新化學品登記管理制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訂有相關規定,如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申請新化學物質相關審查並已繳交費用者,得免依本標準重複繳費。但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重新評估或補正資料,而邀集專家學者進行審查者,仍應依本標準規定繳費。
第十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