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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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條 本院為應業務需要,設下列任務編組: 一、性別平等會:幕僚作業由性別平等處辦理。 二、科技會報:幕僚作業由科技會報辦公室辦理。 三、消費者保護會:幕僚作業由消費者保護處辦理。 四、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小組:其總召集人兼本院資訊長,幕僚作業由科技會報辦公室辦理。 | 第二十七條 本院為應業務需要,設下列任務編組: 一、性別平等會:幕僚作業由性別平等處辦理。 二、科技會報:幕僚作業由科技會報辦公室辦理。 三、消費者保護會:幕僚作業由消費者保護處辦理。 四、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小組:其總召集人兼本院資訊長由政務委員或相關部會首長擔任,幕僚作業由科技會報辦公室辦理。 |
為增加用人彈性,將行政院國家通訊通信發展推動小組小組總召集人之舉才範圍之規定移列該小組設置要點規範,爰修正第四款,刪除「由政務委員或相關部會首長擔任」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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