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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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精進國家考選業務之發展,達成政府掄才之施政目標,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八條第四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設置考選業務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特訂定本辦法。 | 第一條 為精進國家考選業務之發展,達成政府掄才之施政目標,特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設置考選業務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
配合本(103)年1月22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修正本基金設置及本辦法訂定之法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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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應考人繳交之報名費收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受贈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之報名費收入,包括各項考試應考人依筆試及申請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或分試審議、口試、體能測驗、實地測驗、考試程序之訓練、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等方式分別繳交之費款。 |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應考人繳交之報名費收入。 二、各項考試書表費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受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之報名費收入,包括各項考試應考人依筆試及申請減免應試科目、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考試程序之訓練、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等方式分別繳交之費款。 |
一、配合各項考試書表不再出售,刪除第一項第二款「各項考試書表費收入」,原第三、四、五款順序並修正為第二、三、四款。
二、第二項文字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條修正考試方式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三條增列具專業技能證明文件為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或分試考試之減免條件,爰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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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修正之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
修正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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