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第十三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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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第十三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之一 申請核准籌辦或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其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依第二條申請核准籌辦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依第四條申請核准從事活動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二萬一千元。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規費法第七條規定,各機關為特定對象之權益辦理審查事項,應徵收行政規費,爰增訂申請核准籌辦或申請核准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之申請人,應分別繳納審查費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