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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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除以國產署署長及副署長一人為當然委員,並由署長兼主任委員外,餘由國產署就下列有關人員敦聘之: 一、行政院內政衛福勞動處及財政主計金融處代表各一人。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內政部代表一人。 四、國防部代表一人。 五、經濟部代表一人。 六、財政部國庫署代表一人。 七、直轄市政府代表二至六人。 八、專家四至六人。 前項第八款人員之聘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 第二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人,除以國產署署長及副署長一人為當然委員,並由署長兼主任委員外,餘由國產署就下列有關人員敦聘之: 一、行政院內政衛福勞動處及財政主計金融處代表各一人。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內政部代表一人。 四、國防部代表一人。 五、經濟部代表一人。 六、財政部國庫署代表一人。 七、直轄市政府代表二至五人。 八、專家四至六人。 前項第八款人員之聘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
桃園縣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改制為直轄市,爰配合修正第一項序文之委員總數,並將第七款直轄市代表增加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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