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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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民防大隊、義勇警察大隊、交通義勇警察大隊、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大隊,其任務如下: 一、民防大隊執行轄內空襲災害防護、協助防空避難設備管理維護、協助搶救重大災害、協助維持地方治安及戰時支援軍事勤務任務。 二、義勇警察大隊執行指定之協助防竊防盜、警戒勤務、警察勤務及戰時支援軍事勤務任務。 三、交通義勇警察大隊執行指定之協助整理交通秩序、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交通事故處理、交通設施損壞通報及維護、空襲及戰時交通指揮、疏導及管制任務及其他經指定之警察勤務。 四、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大隊執行協助維護地方治安巡守、急難救護任務。 | 第十條 民防大隊、義勇警察大隊、交通義勇警察大隊、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大隊,其任務如下: 一、民防大隊執行轄內空襲災害防護、協助防空避難設備管理維護、協助搶救重大災害、協助維持地方治安及戰時支援軍事勤務任務。 二、義勇警察大隊執行指定之協助防竊防盜、警戒勤務、警察勤務及戰時支援軍事勤務任務。 三、交通義勇警察大隊執行指定之協助整理交通秩序、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交通事故處理、交通設施損壞通報及維護、空襲及戰時交通指揮、疏導及管制任務。 四、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大隊執行協助維護地方治安巡守、急難救護任務。 |
為因應交通義勇警察於實務上有協助警察執行若干勤務之需要,爰修正第三款增列「及其他經指定之警察勤務」文字,以符實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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