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陽明山國家公園陽明書屋門票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陽明山國家公園陽明書屋門票收費標準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訂定之依據。
第二條 陽明書屋中興賓館及園區巡守步道參觀導覽門票收費數額如下: 一、一般遊客:全票新臺幣八十元。 二、憑下列證件者予以優待: (一)半價優待:假日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之六十五歲以上之長者。 (二)免費優待: 1.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之十二歲以下之兒童。 2.非假日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之六十五歲以上之長者。 3.出示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 4.公務觀摩人員應出示公函。 5.出示志願服務榮譽卡者。 6.依其他相關法令得免費參觀者。 一、票價及得予以優待參觀之對象。 二、得予以免費優待之法源依據如下: (一)十二歲以下兒童,依國家公園管理處管有遊憩據點兒童優惠措施第三點規定。 (二)六十五歲以上之長者,依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三)身心障礙者,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四)公務觀摩人員,依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五)持有志願服務卡者,依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規定。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