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命題規則」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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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命題規則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申論式試題每一科目視其性質及應考人數,由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命題小組,或委員一人至二人命擬正、副試題各一套為原則。必要時,得提前命擬試題,經審查後密存備用。 各種考試採用測驗式試題時,未建立題庫之科目,應提前命擬試題,經審查後密存備用。 同一委員擔任同一等級同一類科之命題工作,以不超過二科為原則。但性質特殊之考試或類科,不在此限。 考試前由典(主)試委員長商同各組召集人或典(主)試委員就題庫試題或提前命擬密存備用試題抽審選用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未獲各種考試選用之試題,標準(參考)答案或計算過程及評分標準完整,且無與最近三年考畢試題相同或相似,或經認定有重大瑕疵無法使用等情形,得再經審查後密存備用。 各種考試在闈內決定各科試題,於原命擬試題不敷使用時,仍應由原命題委員補命題為原則;因情況急迫無法補命題時,得報經典試委員長同意,選用前項經審查後備用之同等級同科目之試題。但仍應依典試法第十條規定,增聘該命題或審題者為該次考試命題委員。 試題之審查,應分別就其形式、內容、難易等各項為之。 第三條 申論式試題每一科目視其性質及應考人數,由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命題小組,或委員一人至二人命擬正、副試題各一套為原則。必要時,得提前命擬試題,經審查後密存備用。 各種考試採用測驗式試題時,未建立題庫之科目,應提前命擬試題,經審查後密存備用。 同一委員擔任同一等別同一類科之命題工作,以不超過二科為原則。但性質特殊之考試或類科,不在此限。 考試前由典(主)試委員長商同各組召集人或典(主)試委員就題庫試題或提前命擬密存備用試題抽審選用之。 試題之審查,應分別就其形式、內容、難易等各項為之。
一、考量法規用語之一致性,酌作文字修正。 二、按考選部各項考試命題高度依賴外部及臨時任務性之專家學者,品質不易掌握;加以題務組人力編制及時程均十分緊縮,遇有試題品質不佳、無法修題又未及重新命題時,為使考試如期進行,題務組時須背負供題困難龐大壓力。 三、現行實務作業各項考試未用試題約占總供題量半數,未必有瑕疵試題,係屬決定試題後必然結果。其命題委員符合法定資格,已具相當之專業能力,所命擬試題多數堪為使用,如得經再審查後密存備用,應能解決上開供題困難。 四、鑑於各考試未選用餘題包括申論式試題及測驗式試題二類,均有再利用之需求及價值。目前考選部為建置臨時命擬申論式試題未用餘題資料檔案,業請各該考試題務組配合於闈內排除經入闈決定試題委員確認無法使用,或經比對與考畢試題或當次考試試題相同或相似之試題後,將具有標準答案或參考答案或計算過程及評分標準之未用試題置入大型封套彌封,於出闈後送交題庫管理處彙整保管。因此,臨時命題未用餘題之再利用,仍應有一定程序及選擇基準。 五、本規則第四條及第五條業分別就申論式試題、測驗式試題之命擬注意事項予以規範,爰未獲各種考試選用之試題,除應附有本條規定之相關資料及避免與近三年試題雷同或相似外,為避免重複規定,如試題未依上開注意事項命擬,致無法進行試題整編與審查作業,均屬「重大瑕疵」之範圍。 六、各項考試如有命擬試題不堪使用時,仍應由原命題委員補命為原則,僅於情況急迫無法補命前提下(如委員出國或住院等情形),始有選用此經過整編試題之例外狀況。另為符合法制避免引起外界質疑,經選用試題之原命題或審題者,應依典試法第十條規定增聘為命題委員。 七、新增第五項、第六項規定,原第五項遞移。
第四條 申論式試題之命擬,應注意下列各點: 一、應試科目有課程標準、綱要、細目表、命題大綱或參考用書,應參照命題。 二、試題之難易及份量,應顧及考試等級、應考人之教育程度及考試時間。 三、試題應注重記憶、了解、應用、分析、評鑑、創作等能力之測量。 四、考試等級相同,類別、科別不同,而科目名稱相同之試題,得分別命題。 五、應試科目名稱相同,而等級不同,應配合各該等級應考人之教育程度及考試時間命題。 六、各科目考試內容,已訂有命題或配分比例者,依比例命題。 七、每道試題均應註明題分;同一試題下分層次並單獨列序號之子題者,亦應註明該子題題分。 八、試題文字應加標點符號。 九、試題除外國語文科目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但指定解釋外文名詞或性質特殊之考試,不在此限。引用譯名時,應附註原文。 十、解題過程須利用法規或計算者,得提示或附原條文或有關數據或計算用表,並於試題封套外註明。試題附有圖樣者,應檢附圖樣原稿,顏色、符號、文字應清晰明確。 十一、解題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計算,應於試題封套及試題上註明。註明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試題應要求詳列解答過程,並不得命擬測試記憶公式能力之試題。 十二、試題避免照書本逐字抄錄,應重新組織文句,用字力求簡要,不得有模稜兩可之文字。 十三、試題內容不得互有關連,且不涉及意識形態,不應有性別、宗教、族群、黨派之歧視。 各科目除國文及建築設計外,單獨採申論式試題者,以命擬至多十題為原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混合命題時,申論式試題以命擬至多五題為原則,並得視考試時間、試題性質,調整題數或配分比例。 第四條 申論式試題之命擬,應注意下列各點: 一、應試科目有課程標準、綱要、細目表、命題大綱或參考用書,應參照命題。 二、試題之難易及份量,應顧及考試等別、應考人之教育程度及應試時間。 三、試題應注重記憶、了解、應用、分析、評鑑、創作等能力之測量。 四、考試等別相同,類別、科別不同,而科目名稱相同之試題,得分別命題。 五、應試科目名稱相同,而等別不同,應配合各該等別應考人之教育程度及考試時間命題。 六、各科目考試內容,已訂有命題或配分比例者,依比例命題。 七、每道試題均應註明題分;同一試題下分層次並單獨列序號之子題者,亦應註明該子題題分。 八、試題文字應加標點符號。 九、試題除外國語文科目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但指定解釋外文名詞或性質特殊之考試,不在此限。引用譯名時,應附註原文。 十、解題過程須利用法規或計算者,得提示或附原條文或有關數據或計算用表,並於試題封套外註明。試題附有圖樣者,應檢附圖樣原稿,顏色、符號、文字應清晰明確。 十一、解題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計算,應於試題封套及試題上註明。註明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試題應要求詳列解答過程,並不得命擬測試記憶公式能力之試題。 十二、試題避免照書本逐字抄錄,應重新組織文句,用字力求簡要,不得有模稜兩可之文字。 十三、試題內容不得互有關連,且不涉及意識形態,不應有性別、宗教、族群、黨派之歧視。 各科目除國文及建築設計外,單獨採申論式試題者,以命擬至多十題為原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混合命題時,申論式試題以命擬至多五題為原則,並得視考試時間、試題性質,調整題數或配分比例。
考量法規用語之一致性,酌作文字修正。
第五條 測驗式試題之命擬,應注意下列各點: 一、應試科目有課程標準、綱要、細目表、命題大綱或參考用書,應參照命題,並註明出處及頁次,以備審查委員審閱。 二、試題之難易及份量,應顧及考試等級、應考人之教育程度及考試時間。 三、試題應注重記憶、了解、應用、分析、評鑑、創作等能力之測量。 四、考試等級相同,類別、科別不同,而科目名稱相同之試題,得分別命題。 五、應試科目名稱相同,而等級不同,應配合各該等級應考人之教育程度及考試時間命題。 六、各科目考試內容,已訂有命題或配分比例者,應依比例命題;未訂命題比例者,應就各該科目之範圍,預為分配各單元之題數。 七、試題文字應加標點符號。 八、試題除外國語文科目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但指定解釋外文名詞或性質特殊之考試,不在此限。引用譯名時,應附註原文。 九、解題過程須利用法規或計算者,得提示或附原條文或有關數據或計算用表,並於試題封套外註明。試題附有圖樣者,應檢附圖樣原稿,顏色、符號、文字應清晰明確。 十、解題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計算,應於試題封套及試題上註明,並不得命擬測試記憶公式能力之試題。 十一、試題避免照書本逐字抄錄,應重新組織文句,用字除解題所需要件外,力求簡要,不得有模稜兩可之文字。 十二、各科目試題之難易程度,分難、中、易三等,應於命題卡上註明,其比例以百分之二十五、五十、二十五為原則。 十三、各題選項中如有相同文字,應置於題幹中敘述,並按邏輯順序排列;如為數字時,應按由小而大或由大而小之順序排列,並不得重疊。 十四、各科目試題以單選題為原則,必要時,得採複選題。 十五、試題內容不得互有關連,且不涉及意識形態,不應有性別、宗教、族群、黨派之歧視。 各科目單獨採測驗式試題者,以命擬四十題至八十題為原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混合命題時,測驗式試題以命擬二十題至四十題為原則,並得視考試時間、試題性質,調整題數或配分比例。 第五條 測驗式試題之命擬,應注意下列各點: 一、應試科目有課程標準、綱要、細目表、命題大綱或參考用書,應參照命題,並註明出處及頁次,以備審查委員審閱。 二、試題之難易及份量,應顧及考試等別、應考人之教育程度及應試時間。 三、試題應注重記憶、了解、應用、分析、評鑑、創作等能力之測量。 四、考試等別相同,類別、科別不同,而科目名稱相同之試題,得分別命題。 五、應試科目名稱相同,而等別不同,應配合各該等別應考人之教育程度及考試時間命題。 六、各科目考試內容,已訂有命題或配分比例者,應依比例命題;未訂命題比例者,應就各該科目之範圍,預為分配各單元之題數。 七、試題文字應加標點符號。 八、試題除外國語文科目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但指定解釋外文名詞或性質特殊之考試,不在此限。引用譯名時,應附註原文。 九、解題過程須利用法規或計算者,得提示或附原條文或有關數據或計算用表,並於試題封套外註明。試題附有圖樣者,應檢附圖樣原稿,顏色、符號、文字應清晰明確。 十、解題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計算,應於試題封套及試題上註明,並不得命擬測試記憶公式能力之試題。 十一、試題避免照書本逐字抄錄,應重新組織文句,用字除解題所需要件外,力求簡要,不得有模稜兩可之文字。 十二、各科目試題之難易程度,分難、中、易三等,應於命題卡上註明,其比例以百分之二十五、五十、二十五為原則。 十三、各題選項中如有相同文字,應置於題幹中敘述,並按邏輯順序排列;如為數字時,應按由小而大或由大而小之順序排列,並不得重疊。 十四、各科目試題以單選題為原則,必要時,得採複選題。 十五、試題內容不得互有關連,且不涉及意識形態,不應有性別、宗教、族群、黨派之歧視。 各科目單獨採測驗式試題者,以命擬四十題至八十題為原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混合命題時,測驗式試題以命擬二十題至四十題為原則,並得視考試時間、試題性質,調整題數或配分比例。
考量法規用語之一致性,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