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本準則依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必要之事項,授權由國防部以準則定之,爰依該法為訂定本準則之依據。 |
| 第二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軍事作為:指國軍部隊實施教育、訓練、勤務、作戰及其他直接或間接助於達成國防目的之必要作為。
二、危險係數:指溫濕度儀器測得室外攝氏溫度數值,加上相對濕度值乘以零點一之加總數值。 |
一、本準則之用詞定義。
二、國防事務經緯萬端,除傳統的教育、訓練、勤務、作戰及其他軍事必要等區分外,並隨著國際政治、經濟、氣候等外在因素,彈性調整其作法及目標(如反恐、反海盜及國際人道救援等)。為使國軍行動具彈性及多樣性,爰以軍事作為涵括,舉凡實施或準備實施列舉事項,而直接或間接助於國防目的之行動,均納列屬本準則範圍,確維官兵人權。
三、教育係指以思想、武德、武藝為內涵,哲學、科學、兵學為重心,培養信念堅定、才能卓越、實踐力行之軍人;並依為用而育,計畫培養宗旨,循打、才、選、育策略思維,結合國防事務革新轉型需要,期能達成培育建軍備戰優質人才。
四、訓練係對所屬人員,作有計畫的學識、技術與能力培養,使軍人具備勝任現職及擔任將來其他職務的能力;以蓄積作戰能力,戰勝敵人為目的,應模擬實戰、從嚴從難,磨練官兵勇猛機智、臨機應變之本能,各項規劃應合理明確、清楚說明,設想在敵情不明、惡劣天候、困難地形、情況危急、身心疲困之狀況下,反覆實作、達成基準,培養官兵不怕危險、不畏艱難,達成任務之習性。
五、勤務為戰鬥活動及教育、訓練範圍以外之軍事活動,旨在支援作戰或執行特定任務部隊實需。
六、作戰主要係指以武裝部隊結合全民力量,藉戰略、戰術及政治作戰,摧毀敵人武裝力量,屈服其戰鬥意志,獲致戰爭勝利。
七、臺灣位居亞熱帶,屬海島型氣候,夏季高溫炎熱常達攝氏三十二度以上,且相對濕度偏高,對國軍部隊戰訓整備工作影響甚鉅,尤其從事高強度之身體負荷事項,氣溫過高易導致身體散熱不良,稍有不慎即產生熱傷害情事。爰參考國內外研究文獻,於第二款明定「危險係數」測定法,以提醒幹部注意環境與天氣狀況,適時妥採防範措施。
八、危險係數區分:
(一)安全:危險係數二十九以下。
(二)注意:危險係數三十至三十四。
(三)警戒:危險係數三十五至三十七。
(四)禁止:危險係數三十八以上。 |
| 第三條 士兵分發各單位,應依據體檢表、詢問個人病史及體能狀況,建立高危險群名冊。
官兵應完成熱傷害防治、自救互救及心肺復甦術等急救訓練。 |
一、士兵自入伍服役起至退伍期間之身體、心理狀態掌握及管理。
二、為掌握基層之士兵自社會進入軍中,避免單位因不瞭解個別之身心、體能差異,導致工作失慎、訓練傷害等情事,各單位應針對士兵相關基本資料、個人身體狀況、家族病史進行普查,建立高風險人員名冊。
三、為能有效降低傷害,官兵應建立基本概念,完成相關傷害自救及心肺復甦術(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等急救訓練,俾利相互照應,確維安全。 |
| 第四條 執行軍事作為,應考量人員年齡、體質、能力等差異,明訂執行方式及基準,予以合理區別,彈性調整之。 |
一、執行軍事作為之考量因素及執行基本規範。
二、為利各項任務遂行,平時部隊執行各項工作,應依據公平性原則,一視同仁,然仍應考量工作性質,就年資深淺、身體狀況實際差異等,妥適予以區隔,且須按程序、步驟、要領,在合理基準下執行,避免基準過高、無法達成,產生超過壓力負荷,甚或造成傷害等有害人身安全之相類情事發生。 |
| 第五條 各營區應設置危險係數監測站,定時量測並統一通報監測數值,除必要情況外,應視危險係數彈性調整軍事作為。
天氣如不適合軍事作為,經單位主官認有必要時,得調整或暫停原訂之課目或內容。但作戰不在此限。 |
一、各種天氣之注意事項及訓練原則。
二、為避免訓練危安,爰訂定相關天氣基準,使各級部隊長及官兵均能瞭解惡劣天候下,各項教育訓練工作執行基準及相關應變措施,避免部隊長時間處於高風險環境下訓練,衍生凌虐疑慮,確維部隊訓練安全。
三、危險係數區分及相關措施:
(一)安全:正常作息。
(二)注意:正常作息,自主水份補充。
(三)警戒:避免激烈活動,提醒水份補充。
(四)禁止:避免室外日照操課,強制水份補充。
四、所稱「除必要情況外」係指如國家慶典、外賓來訪、災害救援、緊急勤務、作戰等,囿於任務無法變更者。
五、任何狀況均有發生戰爭之可能,為能更貼近、肆應真實戰場環境,不得以天氣為由,任意停止作戰行動;惟在其他軍事作為中,應增強避險措施,適切調整內容或暫停實施。 |
| 第六條 核生化防護程度測試訓練,應由合格教官實施,注意施放劑量及人員身體狀況,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
一、核生化防護程度測試訓練之注意事項及訓練原則。
二、為瞭解官兵防護面具配戴密合度,參考美軍使用催淚膠囊,藉以驗證官兵使用防護面具熟練度,體驗催淚劑對皮膚的感覺。
三、本項訓練屬高危安課目,為訓練學員突然遭受核生化攻擊時之應變能力,訓練過程中學員會吸入少量的毒氣氣體,導致流淚(鼻涕)、咳嗽、皮膚刺痛等不適狀況,均屬軍事訓練之一環,熟練應變可增加戰場存活率。
四、有關實施核生化防護測試訓練之技術性及細節性事項,已定有國軍(軍事)準則以資遵循。 |
| 第七條 實施部隊校閱或禮賓勤務之耐熱訓練,室外氣溫不得逾攝氏四十度,且連續不動之基本姿勢訓練時間,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分鐘。 |
一、部隊校閱及禮賓勤務耐熱訓練之注意事項及訓練原則。
二、為因應儀隊實際執勤時需長時間維持不動姿勢,訓練過程中模擬實際執勤之環境實施演練,即使天候狀況炎熱,仍須實施訓練,故可能造成熱暈厥、熱痙攣、熱衰竭、熱中暑之風險。
三、以中央氣象局臺灣歷年平均最高溫攝氏四十點二度為訓練氣溫之最大值,攝氏四十度以內,按課表操課。訓練時間以連續不動基本姿勢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分鐘。
四、有關執行部隊校閱或禮賓勤務之耐熱訓練之技術性及細節性事項,已定有國軍(軍事)準則以資遵循。 |
| 第八條 實施近戰格鬥訓練,應完備場地安全,隨時注意受訓人員身體狀況及安全,並遴選合格教官,按既定之科目、進度、方式等施訓。 |
一、近戰格鬥訓練之注意事項及原則。
二、近戰格鬥訓練,應遴選合格教官,區分進度,採先講解、再示範、後操作程序實施訓練,場地應有完善防護措施,訓練指導如下:
(一)實施程序:先講解、再示範、後操作,各項動作依教材(案)動作要求及基準實施。
(二)訓練場地:選定平坦之地面,鋪設可吸震之防護地墊,以作為動作執行場地。
(三)全程應建立基準,於實施前先行告知參訓人員,並依程序執行。
三、安全注意事項:
(一)除操作基準動作外,不可另行實施規定以外之動作。
(二)過程中應注意避免頭部遭受撞擊,學員若有噁心、嘔吐、行動遲緩,應暫停操作,由醫官實施診斷。
四、有關實施近戰格鬥訓練之技術性及細節性事項,已定有國軍(軍事)準則以資遵循。 |
| 第九條 部隊得利用地形、景物及相關設施,在預設情境進行下列訓練:
一、信心訓練。
二、膽識訓練。
三、忍耐力訓練。
四、意志力訓練。
五、抗壓訓練。
六、急難訓練。
七、綜合訓練。
八、其他必要訓練。
前項訓練應按既定之科目、進度、方式等施作,並注意學員身體狀況及安全。 |
一、信心、膽識、忍耐力、意志力、抗壓、急難、綜合及其他訓練之注意事項及原則。
二、實施信心、膽識、忍耐力、意志力、抗壓、急難及綜合訓練等,旨在激勵學員展現冷靜沉著、機智果敢與勇猛頑強之戰鬥作風,且此等嚴訓苦練亦為憲兵、兩棲、特種部隊必要之訓練項目。
三、有關實施上開訓練之技術性及細節性事項,已定有國軍(軍事)準則以資遵循。 |
| 第十條 實施開放式海上長泳訓練,受訓學員應先完成相關游泳基礎訓練,實施時應注意天氣、著裝,配戴助浮裝置及標示,並全程派遣配置合格救生員舟艇實施戒護。 |
一、長泳訓練之注意事項及原則。
二、為提升學員具有多元化戰場攻堅,全天候遂行特攻任務之能力,利用開放水域之多變環境,精練學員充沛體力,肆應惡劣天候中之高強度抗壓性,故以長時間不間斷之訓練模式,藉以突破內心恐懼束縛與培養學員意志力。
三、本訓練項目屬高強度、高危安課目,過程中學員除需依靠充沛體能及堅定意志力完成外,更要抵抗長時間浸泡水中對抗低溫冰冷海水所產生之刺骨疼痛;故授課教官(或助教)為激勵學者堅忍不拔之精神,對一時意志不堅學員,端以嚴厲言詞激勵與溫情鼓舞之兩面手段,反覆鍛鍊學員使其練就絕對服從、忍耐到底之百折不撓精神。
四、執行方式:實施游泳訓練前,需先期完成相關游泳基礎訓練,以充分了解官兵其水性適應能力,作為後續授課能力編組之依據,其方式如下:
(一)天候:於海域進行游泳訓練,主要需配合船艇航行限制基準,以蒲氏風力四級為基準,俾利海上戒護艇派遣。另再參照海軍(大氣海洋局)二十四小時天氣預報,並由授課教官評估當前海域(象)及天氣現況,是否於安全範圍內始可實施。
(二)著裝:人員穿著游泳訓練基本服裝(泳褲、蛙鏡、泳帽)。
(三)於海域訓練時,全程需配戴助浮裝置及明顯標示,以維訓練安全。
(四)救生員:於戒護艇上配置合格之救生員,以利迅速救援。
五、有關實施上開訓練之技術性及細節性事項,已定有國軍(軍事)準則以資遵循。 |
| 第十一條 實施兩棲技巧運動訓練,應先選擇沙灘、草地或具防護措施場所,再進階至岩岸地形施訓。
實施蛙人操,動作應循序漸進,訓練份量視學員能力調整。
兩棲偵搜部隊專長集訓綜合測驗,以蛙人操各項動作,實施結訓綜合驗收。 |
一、兩棲技巧運動、蛙人操及兩棲部隊專長集訓綜合測驗之注意事項及訓練原則。
二、兩棲部隊技巧運動旨在鍛鍊學員隨時保持全身之肌耐力與靈活力,故常於課中(後)之疲憊身軀下執行,藉由限制學員手腳使用、兩人互助配合、三人默契搭配,模擬戰場環境及在長時間體能消耗負荷大之狀況下,仍具備充沛之意志與體力,持恆完成任務。
三、兩棲技巧運動訓練主在破壞學員身體平衡感;藉由前、後翻滾訓練之反覆操作,模擬在惡劣天候下於執行舟艇任務時,產生之噁心嘔吐感;當痛苦感受遽增時,授課教官(或助教),端以嚴厲言詞激勵與溫情鼓舞之兩面手段,反覆鍛鍊要求學員必須忍耐苦撐完訓,使學員具備身心痛苦下之反應能力。
四、蛙人課程設計須結合多種體能項目之訓練,藉以鍛鍊學員柔軟度、肌耐力、心肺耐力、爆發力及速度;利用每個從頭到腳之全身性訓練動作的反覆操作,強化靈敏性與肢體協調性,以適應支撐未來長時間執行任務所需之體力。
五、蛙人操之動作屬於鍛鍊日常生活中較無法輕易鍛鍊之肌群,其過程中可能因伸展疼痛或懼怕受傷而逃避操作等狀況發生;授課教官(或助教)為使學員能突破心理障礙,端以嚴厲言詞激勵與溫情鼓舞之兩面手段,從旁以肢體給予協助指導及輔助(如教官以自身重量循序漸進俯壓學員,以給予外力之方式拉筋或雙手協助實施強背等動作),磨練學員具備絕對服從、忍耐到底、不輕言放棄之剛毅刻苦精神。
六、實施多種運動綜合訓練驗收測驗,於石礫堆上操作,主要在因應登陸突擊之戰場環境,俾使未來實際任務遂行順利。
七、實施打赤膊攀爬、翻滾及施作蛙人操等動作,幹部在旁施以嚴厲訓斥或喝令反覆實施,旨在激勵學員展現榮譽心及意志力,且此等嚴訓苦練亦為兩棲及特種部隊必要之訓練項目。
八、有關實施上開訓練之技術性及細節性事項,已定有國軍(軍事)準則以資遵循。 |
| 第十二條 實施水中解脫訓練,應於人員及裝備避險作為完備情形下,以模擬道具拘束身體之一部或全部方式施作。 |
一、水中解脫訓練之注意事項及原則。
二、考量憲兵、兩棲及特種部隊成員,平(戰)時從事訓練、救難或執行作戰任務或遭敵俘虜,因遭綑綁或纏繞等因素影響四肢活動,使學者熟悉靈活運用解脫技巧;故授課教官(或助教)執行相關訓練勢必講求從嚴從難,除鍛鍊強壯的體魄外,亦培養堅毅、冷靜與不放棄之精神,奠定爾後遂行各項任務基礎。
三、該課程為模擬戰場(救難)景況,授課過程中,除使學員瞭解海上一般救生要領外,常以繩索或障礙物綑綁與纏繞於學員四肢,以強化學員水中解脫技巧,發揮救難(如解脫裝備,減輕負荷,增加浮力)與逃生技能,增加生存能力。
四、有關實施水中解脫訓練之技術性及細節性事項,已定有國軍(軍事)準則以資遵循。 |
| 第十三條 實施戰場心理抗壓模擬訓練,應完備場所安全措施,並全程監控,注意個人心理承受度,確保身心狀況及安全。 |
一、戰場心理抗壓模擬訓練之注意事項及原則。
二、戰場心理抗壓模擬訓練,係培育心理抗壓能力及規範進訓人員參訓流程,使訓員在安全、效率前提下完成訓練。
三、參酌美、英及共軍心理訓練作法,結合本軍作戰任務與型態,期透過戰場心理抗壓模擬訓練,使官兵感受真實戰場景況,磨練在疲勞、匱乏、危疑、震撼及敵情不明等艱危狀況下,克服戰場恐懼心理,激勵抗敵意志。
四、以組為單位,採輪帶方式施訓,課程區分「課前提示(包含下達安全規定、領裝、換裝)」、模擬戰場環境訓練(包含進入待命集結區、毒氣感受區、夜間戰場區、灘岸戰鬥區、城鎮戰場區等五區)」及「任務歸詢─行動後分析組(After
Action Review,簡稱AAR)」方式實施。
五、授課教官由指定專責單位教官(裁判官)擔任,助教及系統操作員,則由所屬訓練設施負責管理人員擔任。
六、有關實施戰場心理抗壓模擬訓練之技術性及細節性事項,已定有國軍(軍事)準則以資遵循。 |
| 第十四條 飛行人員高G耐力訓練,應符合空勤體位,經評估生理狀況無危安之虞後方得施訓,完訓後十二小時內不得飛行。 |
一、飛行人員高G耐力訓練之注意事項及原則。
二、高G耐力訓練(G-FORCE)之目的在使空勤人員瞭解並體驗在高G力環境中,生理適應的症狀、極限、操作能力受影響之程度及潛在失能的危險,在鍛鍊飛行人員正確地實施「抗G力動作」,以提高G耐力;防範飛行中因發生G力昏迷所導致之飛安問題,進而提升作戰能力,以圓滿達成任務,綜合考量其性質、目的、態樣、強度及必要性,明文臚列執行程序、步驟及方法,俾使遵循,有助於訓練目的之達成,爰依國軍航醫教範所訂程序規範實施訓練。
三、飛行員之高G耐力訓練,目的在使空勤人員瞭解並體驗在高G力環境中生理適應的症狀、極限,使訓練成效能圓滿達成任務,實施全程應由航空醫學官、航空生理官或航空生理士實施,於實施前先行告知參訓人員訓練規定及注意事項,並依國軍航醫教範所訂程序執行。
四、安全注意事項:
(一)訓練前,航醫須詳細詢問及檢查受訓學員之身體狀況並完成靜止心電圖記錄,確定無任何影響訓練安全之因素或疾病存在。
(二)高G耐力訓練操作人員須熟悉各項緊急應變程序,術科訓練應於嚴密監控下進行。
(三)受訓學員須專心完成學科課程,且須於進行術科訓練前,充分了解訓練目的、實施方法及個人緊急應變措施。
(四)受訓學員於完訓後須充分休息,至少十二小時內不得飛行。對未通過訓練之人員,其所屬部隊須確實管制該員之高G飛行任務。
五、有關實施飛行人員高G耐力訓練之技術性及細節性事項,已定有國軍(軍事)準則以資遵循。 |
| 第十五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
本準則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