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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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一條、第五條、第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為辦理軍品研發及生產,提升醫學教育及研究,提供國軍與民眾醫療及官兵服務,推展國軍福利及文教,提倡軍人儲蓄,落實國軍副食供應等作業,特設置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國防及軍民通用科技研究發展,辦理軍品生產,提升醫學教育及研究,提供國軍與民眾醫療及官兵服務,訓練軍事監所受刑人及被告謀生技能,推展國軍福利及文教,提倡軍人儲蓄,落實國軍副食供應等作業,特設置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一、配合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自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施行,國防部軍備局所屬中山科學研究院轉型為行政法人,軍民通用科技發展事業配合裁撤,爰刪除「推動國防及軍民通用科技研究發展」等文字。 二、因應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軍事審判法,軍法案件及軍事監所於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三日全面移交司法機關,軍事監所事業裁撤,爰刪除「訓練軍事監所受刑人及被告謀生技能」等文字。 三、因應業務需要,增列軍品研發為本基金設置目的。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學訓練、實習及研究發展支出。 二、承接委託研究、製造及技術服務支出。 三、各項服務、加工、產品生產、銷售、推銷費用及勞務支出。 四、醫療支出。 五、研發特許權支出。 六、科技成果維護及推廣支出。 七、依規定或核定之提撥補助及獎勵(助)金支出。 八、相關事業之投資及融資支出。 九、推展官兵文康活動及服務費用。 十、補助軍人優惠儲蓄存款利息差額支出。 十一、因委託經營所發生之支出。 十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三、其他有關支出。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學訓練、實習及研究發展支出。 二、承接委託研究、製造及技術服務支出。 三、各項服務、加工、產品生產、銷售、推銷費用及勞務支出。 四、醫療支出。 五、研發特許權支出。 六、科技成果維護及推廣支出。 七、依規定或核定之提撥補助及獎勵(助)金支出。 八、提撥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九、軍事監所收容人因作業發生傷、病、死亡之慰問金。 十、相關事業之投資及融資支出。 十一、推展官兵文康活動及服務費用。 十二、補助軍人優惠儲蓄存款利息差額支出。 十三、因委託經營所發生之支出。 十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五、其他有關支出。
配合第一條之修正,爰刪除現行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其後款次遞移。
第九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前項金融債券及其他短期票券之發行公司,應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評定為一定等級以上。 前項規定之一定等級,由國防部定之。 第九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一、為提升本基金財務運用效益,在不增加政府財政負擔及開創穩健財源之經營原則下,增加基金投資金融商品項目,爰於第一項增列本基金得購買金融債券。 二、為使本基金購買金融債券及其他短期票券符合財務穩健原則,爰增訂第二項,金融債券及其他短期票券之發行公司,應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評定為一定等級以上。 三、為使第二項之一定等級有所準據,爰增訂第三項,由國防部參酌各金融債券及其他短期票券發行公司之信用評等情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