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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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超過二分之一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 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
一、為憲法乃國家根本大法、同時亦為人民權利的保障書。從憲法學理觀之,現行中華民國憲法暨增修條文雖自1991年迄今歷經7次修正,對台灣政治的民主化與本土化不無貢獻。惟仍存有諸多年久失修、與時代脫節的落後之處亟待修正,俾使台灣民主憲政發展與時俱進。尤其台灣公民意識大幅覺醒,舉凡:選舉年齡降低至十八歲、人權清單擴充、國會選制改革、確立總統權責…等課題,都成為邇來超越政治對立、吸引公民廣泛關注的憲政改革焦點。
二、依據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1/4之提議,3/4之出席,及出席委員3/4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其中以公民複決,取代任務型國大複決,是主權在民、直接民權的落實,提供公民參與憲法修改機會,亦為一大進步。然而,公民複決贊成票須超過選舉人總數1/2以上,則是極高之門檻,乃民主憲政國家所罕見。換言之,修憲提案要經過3/4立委決議通過已非易事,加上1/2選舉人同意之超高門檻,使得任何修憲提案事實上成了「不可能的任務」,飽受各界非議。
三、為呼應社會憲政改革呼聲、創造憲法修改的可能性,還憲於民,爰修正本條文字,憲法修正案修正為由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提出,同時選舉人投票複決部分,亦修正為以有效同意票超過二分之一即通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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