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麗君
鄭麗君
連署人
林淑芬
林淑芬
李昆澤
李昆澤
陳節如
陳節如
陳明文
陳明文
李應元
李應元
趙天麟
趙天麟
何欣純
何欣純
田秋堇
田秋堇
劉建國
劉建國
黃偉哲
黃偉哲
陳亭妃
陳亭妃
邱志偉
邱志偉
蘇震清
蘇震清
尤美女
尤美女
陳其邁
陳其邁
劉櫂豪
劉櫂豪
蕭美琴
蕭美琴
葉宜津
葉宜津
陳歐珀
陳歐珀
蔡其昌
蔡其昌
許智傑
許智傑
蔡煌瑯
蔡煌瑯
邱議瑩
邱議瑩
姚文智
姚文智
管碧玲
管碧玲
吳秉叡
吳秉叡
葉津鈴
葉津鈴
賴振昌
賴振昌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超過二分之一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一、為憲法乃國家根本大法、同時亦為人民權利的保障書。從憲法學理觀之,現行中華民國憲法暨增修條文雖自1991年迄今歷經7次修正,對台灣政治的民主化與本土化不無貢獻。惟仍存有諸多年久失修、與時代脫節的落後之處亟待修正,俾使台灣民主憲政發展與時俱進。尤其台灣公民意識大幅覺醒,舉凡:選舉年齡降低至十八歲、人權清單擴充、國會選制改革、確立總統權責…等課題,都成為邇來超越政治對立、吸引公民廣泛關注的憲政改革焦點。 二、依據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1/4之提議,3/4之出席,及出席委員3/4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其中以公民複決,取代任務型國大複決,是主權在民、直接民權的落實,提供公民參與憲法修改機會,亦為一大進步。然而,公民複決贊成票須超過選舉人總數1/2以上,則是極高之門檻,乃民主憲政國家所罕見。換言之,修憲提案要經過3/4立委決議通過已非易事,加上1/2選舉人同意之超高門檻,使得任何修憲提案事實上成了「不可能的任務」,飽受各界非議。 三、為呼應社會憲政改革呼聲、創造憲法修改的可能性,還憲於民,爰修正本條文字,憲法修正案修正為由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提出,同時選舉人投票複決部分,亦修正為以有效同意票超過二分之一即通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