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議瑩
邱議瑩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李昆澤
李昆澤
陳歐珀
陳歐珀
黃偉哲
黃偉哲
蔡煌瑯
蔡煌瑯
陳節如
陳節如
蘇震清
蘇震清
蔡其昌
蔡其昌
段宜康
段宜康
姚文智
姚文智
許添財
許添財
鄭麗君
鄭麗君
李應元
李應元
陳明文
陳明文
邱志偉
邱志偉
陳其邁
陳其邁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二條 選舉票由選舉委員會按選舉區,依下列各款規定印製、分發及應用: 一、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及相片;經政黨推薦之選舉候選人,應同時刊印推薦該候選人之政黨名稱;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印無。 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政黨之號次、標章及名稱。 前項第二款之政黨標章,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未經備案者不予刊登。 第一項選舉票,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及顏色印製,並由監察小組委員到場監印,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點清。 第六十二條 選舉票由選舉委員會按選舉區,依下列各款規定印製、分發及應用: 一、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及相片;經政黨推薦之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同時刊印推薦該候選人之政黨名稱;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印無。 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政黨之號次、標章及名稱。 前項第二款之政黨標章,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未經備案者不予刊登。 第一項選舉票,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及顏色印製,並由監察小組委員到場監印,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點清。
一、政黨政治為民主政治之常態,因此於選舉時明確揭露候選人之政黨推薦資訊,提供公民圈選時充分資訊,是政府辦理選務之重點工作。依目前規定,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票皆印製推薦政黨,獨地方公職人員無,令人費解。 二、因此,本修正案乃於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處移除「立法委員」字樣,使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票一體適用刊印推薦政黨之名稱,以維持立法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