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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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上罰金。 | 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
現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相關規定似嫌過輕,恐難收嚇阻與懲罰組織性與營利性之賭博行為。
建議法務部針對相關營利型犯罪行為可採一般性加重規定,將刑責從原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提高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千元以上罰金,以期罪刑相符,有效嚇阻與懲罰相關之犯罪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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