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國正
林國正
連署人
林德福
林德福
陳超明
陳超明
吳育昇
吳育昇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蔡錦隆
蔡錦隆
潘維剛
潘維剛
王廷升
王廷升
蔣乃辛
蔣乃辛
顏寬恒
顏寬恒
王育敏
王育敏
江惠貞
江惠貞
曾巨威
曾巨威
陳雪生
陳雪生
孫大千
孫大千
楊玉欣
楊玉欣
翁重鈞
翁重鈞
蘇清泉
蘇清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上罰金。 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現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相關規定似嫌過輕,恐難收嚇阻與懲罰組織性與營利性之賭博行為。 建議法務部針對相關營利型犯罪行為可採一般性加重規定,將刑責從原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提高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千元以上罰金,以期罪刑相符,有效嚇阻與懲罰相關之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