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委員鄭天財等22人擬具「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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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案通過)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委員鄭天財等22人提案: 為統一中央行政機關名稱,爰提案修正「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二條條文,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以符「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 審查會: 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