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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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條 (教學原則與輔導辦法)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予適當教學及輔導;其教學原則及輔導方式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為使普通班教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需要,前項學校應減少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且提供所需人力資源及協助;其減少班級學生人數之條件、核算方式、提供所需人力資源與協助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十七條 (教學原則與輔導辦法)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予適當教學及輔導;其教學原則及輔導方式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為使普通班教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需要,前項學校應減少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或提供所需人力資源及協助;其減少班級學生人數之條件、核算方式、提供所需人力資源與協助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第一項不修正。
二、第二項中之「或」修正為「且」,俾使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接受適性教育權利之規定,更加周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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