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其邁
陳其邁
葉宜津
葉宜津
連署人
邱議瑩
邱議瑩
林淑芬
林淑芬
邱志偉
邱志偉
陳明文
陳明文
李俊俋
李俊俋
陳唐山
陳唐山
陳節如
陳節如
趙天麟
趙天麟
尤美女
尤美女
許添財
許添財
段宜康
段宜康
陳亭妃
陳亭妃
蔡煌瑯
蔡煌瑯
吳秉叡
吳秉叡
蕭美琴
蕭美琴
許智傑
許智傑
李應元
李應元
鄭麗君
鄭麗君
蘇震清
蘇震清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一條 報紙、雜誌、電視或網路媒體所刊登之競選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刊登者之姓名;其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載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 第五十一條 報紙、雜誌所刊登之競選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刊登者之姓名;其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載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
本條文之立法理由乃為避免第三人不實刊登廣告惡意抹黑,影響選舉風氣。惟考量近年競選之電視廣告日益增加,新興網路媒體等更是宣揚政治理念及廣告託播之主要傳播平台,然現行條文對於競選廣告之規範僅限於報紙、雜誌等平面媒體,實有不足之處。為符合現況,其規範實有與時俱進之必要,爰修正本條文,將電視、網路媒體等平台納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