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其邁
陳其邁
葉宜津
葉宜津
連署人
蘇震清
蘇震清
邱志偉
邱志偉
陳亭妃
陳亭妃
陳唐山
陳唐山
鄭麗君
鄭麗君
李應元
李應元
陳明文
陳明文
蕭美琴
蕭美琴
邱議瑩
邱議瑩
李俊俋
李俊俋
吳秉叡
吳秉叡
陳節如
陳節如
段宜康
段宜康
許智傑
許智傑
許添財
許添財
林淑芬
林淑芬
蔡煌瑯
蔡煌瑯
趙天麟
趙天麟
尤美女
尤美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七條 報紙、雜誌、電視或網路媒體所刊登之競選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政黨名稱或候選人姓名。 第四十七條 報紙、雜誌所刊登之競選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政黨名稱或候選人姓名。
考量近年來總統副總統選舉之電視廣告日益增加,並因公民力量覺醒與崛起,新興網路媒體等更是宣揚政治理念及廣告託播之主要傳播平台,然現行條文對於競選廣告之規範僅限於報紙、雜誌等平面媒體,實有不足之處。為符合現況,本法規範實有與時俱進之必要,以維持選舉之公平性,避免候選人得到差別待遇,爰修正本條文,將電視、網路媒體等平台納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