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曜
楊曜
陳雪生
陳雪生
劉櫂豪
劉櫂豪
蘇震清
蘇震清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許添財
許添財
李昆澤
李昆澤
陳明文
陳明文
趙天麟
趙天麟
蔡其昌
蔡其昌
劉建國
劉建國
田秋堇
田秋堇
葉宜津
葉宜津
李俊俋
李俊俋
陳歐珀
陳歐珀
陳節如
陳節如
姚文智
姚文智
陳唐山
陳唐山
蔡煌瑯
蔡煌瑯
吳秉叡
吳秉叡
何欣純
何欣純
薛凌
薛凌
高志鵬
高志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益勸募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以下簡稱勸募活動),應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各級政府基於重大災害或國際人道救援辦理勸募活動,應具備申請書、勸募活動計畫、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書等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申請許可及補辦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文件、許可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條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以下簡稱勸募活動),應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許可及補辦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文件、許可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加強規劃、整合及統籌重大災害或國際人道救援之資源,各級政府仍應具備相關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二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一年。 勸募團體於勸募活動期間之勸募所得達預定勸募總額時,不得再為勸募行為,並應公告之。但屬重大災害而有增加勸募金額之必要時,於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並經勸募團體公告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一年。
配合實務需求,適度彈性規範勸募所得達預定勸募總額時應停止,重大災害之勸募,經主管機關同意與公告者,始得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