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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漁業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曜
陳雪生
劉櫂豪
陳歐珀
蔡其昌
蘇震清
陳亭妃
連署人
劉建國
陳節如
李昆澤
葉宜津
姚文智
吳秉叡
陳唐山
陳明文
李俊俋
蔡煌瑯
趙天麟
許智傑
何欣純
薛凌
高志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漁業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九條 漁業動力用油,免徵貨物稅。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前項漁業動力用油之甲種、乙種及丙種漁船油優惠油價補貼款,每公秉補貼金額,不得低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所公告漁船油牌價之百分之二十計算。
第五十九條 漁業動力用油,免徵貨物稅。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為減輕漁民沉重油價負擔,並協助海洋漁業發展,增訂第二項規定,減輕我國漁民基本用油負擔,並協助漁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