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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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法官助理協助法官處理訴訟、非訟、強制執行事件,其工作內容如下: 一、協助法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訴訟案件資料之蒐集。 二、協助法官整理兩造之主張、證據,分析爭點及彙整歷審判決。 三、協助法官校對判決書及清點、核閱、確認歸檔案件。 四、協助法官辦理非訟、強制執行事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 五、協助製作分配表、債權憑證。 六、協助製作、傳輸、提示電子卷證。 七、其他交辦事項。 | 第二十四條 法官助理協助法官處理訴訟、非訟、強制執行事件,其工作內容如下: 一、協助法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訴訟案件資料之蒐集。 二、協助法官整理兩造之主張、證據,分析爭點及彙整歷審判決。 三、協助法官校對判決書及清點、核閱、確認歸檔案件。 四、協助法官辦理非訟、強制執行事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 五、協助製作分配表、債權憑證。 六、其他交辦事項。 |
一、鑑於近年來科技發展迅速,資訊應用方式已生重大變革,實體文書電子化、無紙化成時代趨勢,本院刻正積極推動法庭數位科技化,以強化司法效能。為利各法院院長或經授權之庭長統籌運用法官助理人力,協助電子卷證之製作、傳輸及提示等事項,俾達訴訟全面E化目標,爰增訂第六款。
二、現行條文第六款移列第七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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