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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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死亡,由其遺族領取公提及自提儲金本息作為撫卹金,其領受順位準用勞動基準法有關勞工遺族領受死亡補償順位之規定。 聘用或約僱人員死亡,另發給其遺族殮葬補助費,並以其最後在職時之本薪或年功薪為標準,火化者補助七個月,土葬者補助五個月。 前項殮葬補助費,應由實際支付殮葬費用之遺族領受。由遺族共同支付者,依各遺族實際支付比例領受。其無遺族者,得由管理機構具領並指定人員代為殮葬。 | 第六十二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死亡,由其遺族領取公提及自提儲金本息作為撫卹金,其領受順位準用勞動基準法有關勞工遺族領受死亡補償順位之規定。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本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員工大略區分為職員(聘用人員類之全部職務及僱用人員類中之約僱人員)及工友(技工、駕駛、工友及清潔工)二大類。工友之殮葬補助費在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七日修訂之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工友工作規則時,已於第五十九條增訂。茲殮葬補助費係對亡者遺族之人道關懷,並減輕其遺族辦理喪葬事宜的財務壓力,爰參照公務人員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發給亡故職員遺族殮葬補助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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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明定發給亡故職員遺族殮葬補助費之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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