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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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董事中應有五分之一為專家,五分之一為勞工代表,另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 前項勞工代表由工會推派之。 董事得由具外國國籍或雙重國籍人士擔任,不受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之限制。但人數不得超過二人。 | 第五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董事中應有五分之一為專家,五分之一為勞工代表,另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 前項勞工代表由工會推派之。 |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考量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郵政公司)為順應國際化及國外投資之業務需求,得彈性引進國外專業人士擔任董事參與經營,參考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增訂第三項規定,具外國國籍或雙重國籍人士得擔任公司董事,不受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之限制,但人數不得超過二人。惟董事如擔任郵政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仍受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之限制,不得具外國國籍或雙重國籍,併予敘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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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之一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子公司相互間,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外,其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 |
一、本條新增。
二、為提升作業效率,強化業務競爭力,參考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十二條,增訂郵政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子公司相互間,其各項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又考量我國已簽署政府採購協定,為免牴觸相關條約或協定,爰為除外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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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第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定明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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