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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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第一課掌理嘉義市議會、嘉義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普通公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文化局、稅務局、消防局及衛生局主管之普通公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除外)暨嘉義市政府、社會處主管之特種基金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登記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及原始憑證之審(查)核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公私合營事業與公款補助團體或私人及捐助財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八、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之審定,市總決算(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核報告之編報、分發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關於所管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三、關於市議會諮詢所管機關普通公務與基金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十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普通公務與基金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 十五、關於本課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之編製及其他屬於本課應辦事務之處理事項。 十六、關於本課業務資料檔之建立保管與文書檔案事務之管理及統計資料之提供事項。 | 第九條 第一課掌理嘉義市議會、嘉義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普通公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嘉義市政府教育處主管、嘉義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之普通公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除外),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已核定之分配預算及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登記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及原始憑證之審(查)核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投資公私合營事業與公款補助團體或私人及捐助財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八、關於所管機關決算之審定,市總決算、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核報告之編報、分發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二、關於市議會諮詢所管機關普通公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函請解釋有關普通公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 十四、關於本課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之編製及其他屬於本課應辦事務之處理事項。 十五、關於本課業務資料檔之建立保管與文書檔案事務之管理及統計資料之提供事項。 |
鑑於嘉義市政府主管之嘉義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自一百年起由普通公務改為特種基金,爰將第二課掌理上開嘉義市政府主管之特種基金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與社會處主管之特種基金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改由第一課一課掌理;另為業務需要,將第一課原掌理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文化局、稅務局、消防局及衛生局主管之普通公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調整由第二課掌理。序言爰配合修正,增列「暨嘉義市政府、社會處主管之特種基金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文字及將「嘉義市政府教育處主管、嘉義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修正為「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文化局、稅務局、消防局及衛生局主管」。
配合序言修正及參照現行條文第十條第一款內容,本款酌作修正,增列「基金」、「或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與」文字。
配合序言修正及參照現行條文第十條第三款內容,本款酌作修正,增列「基金」文字。
配合序言修正及參照現行條文第十條第四款內容,本款酌作修正,增列「基金」文字。
配合序言修正及參照現行條文第十條第六款內容,本款酌作修正,增列「基金」文字。
配合序言修正及參照現行條文第十條第七款內容,本款酌作修正,增列「基金」文字。
配合序言修正,本款酌作修正,增列「基金」文字。
配合序言修正及參照現行條文第十條第十款內容,本款酌作修正,增列「基金」文字。
配合序言修正及參照現行條文第十條第十三款內容,本款酌作修正,增列「基金」、「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文字。
配合序言修正及參照現行條文第十條第十四款內容,本款酌作修正,增列「基金」文字。
配合序言修正及參照現行條文第十條第十五款內容,增列本款。
一、款次變更。
二、配合序言修正及參照現行條文第十條第十六款內容,本款酌作修正,增列「基金」文字。
一、款次變更。
二、配合序言修正及參照現行條文第十條第十七款內容,本款酌作修正,增列「基金」文字。
一、款次變更。
二、配合序言修正,本款酌作修正,增列「基金」等文字。
一、款次變更。
二、配合序言修正,本款酌作修正,增列「基金」文字。
款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款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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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第二課掌理嘉義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特種公務、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與財物報損報廢審計(嘉義市政府、社會處主管之特種基金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除外)暨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文化局、稅務局、消防局及衛生局主管之普通公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登記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簽發之撥(付)款或轉帳憑單、市庫庫款收支及財物保管情形之抽查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市庫及市有財物等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及原始憑證之審(查)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債款之舉借及其契約之備查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公私合營事業與公款補助團體或私人及捐助財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 八、關於所管徵收機關賦稅捐費收入之查定、徵收、劃解及納庫之抽查事項。 九、關於市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公債之發行、還本、付息及債票、息票處理之抽查事項。 十二、關於市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債款目錄、投資目錄及市有財產總目錄之審核登記編報事項。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之審定,市總決算(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審核及審核報告之編報、分發事項。 十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五、關於所管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八、關於市議會諮詢所管機關公務或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與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十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公務或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與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 二十、關於本課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之編製及其他屬於本課應辦事務之處理事項。 二十一、關於本課業務資料檔之建立保管與文書檔案事務之管理及統計資料之提供事項。 | 第十條 第二課掌理嘉義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特種公務、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與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暨嘉義市政府教育處主管、嘉義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之普通公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登記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簽發之撥(付)款或轉帳憑單、市庫庫款收支及財物保管情形之抽查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市庫及市有財物等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及原始憑證之審(查)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債款之舉借及其契約之備查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公私合營事業與公款補助團體或私人及捐助財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 八、關於所管徵收機關賦稅捐費收入之查定、徵收、劃解及納庫之抽查事項。 九、關於市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公債之發行、還本、付息及債票、息票處理之抽查事項。 十二、關於市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債款目錄、投資目錄及市有財產總目錄之審核登記編報事項。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之審定,市總決算(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審核及審核報告之編報、分發事項。 十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五、關於所管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八、關於市議會諮詢所管機關公務或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與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十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公務或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與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 二十、關於本課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之編製及其他屬於本課應辦事務之處理事項。 二十一、關於本課業務資料檔之建立保管與文書檔案事務之管理及統計資料之提供事項。 |
配合第九條序言之修正,序言酌作文字修正,增列「嘉義市政府、社會處主管之特種基金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除外」,並將「嘉義市政府教育處主管、嘉義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修正為「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文化局、稅務局、消防局及衛生局主管」。
本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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