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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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第十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受補貼業者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將前半年補貼計畫執行情形報告書連同補貼請款書、受款憑證送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補貼款。但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規定就作業時程及申請所需書表文件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其補貼計畫實際執行情形,依行政程序審核後,送中央主管機關請款結報核銷。 第十七條 受補貼業者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將前半年補貼計畫執行情形報告書連同補貼請款書、受款憑證送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補貼款。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其補貼計畫實際執行情形,依行政程序審核後,送中央主管機關請款結報核銷。
一、現行各大眾運輸事業之補貼款撥付作業時程,依本條第一項規定,統一分為每年六月及十二月二次辦理,考量各運輸系統特性甚異,且部分業者如民用航空運輸業營運成本及資金規模龐大,其辦理時程宜保留彈性,得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彈性改採按月、按季等方式辦理,俾協助業者得永續經營偏遠、離島或特殊服務性路(航)線。 二、鑑於本辦法第五條已規定主管機關辦理補貼作業時,應將「作業時程」及申請所需書表文件等事項於作業規定中敘明,爰配合於第十七條第一項增列但書規定,俾於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規定就作業時程及申請所需書表文件另有規定時,保留適用之彈性,並期同辦法二條文間規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