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飛航規則」第十四條之一條文及附表二,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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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飛航規則第十四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之一 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向民航局提出申請者,應繳納新臺幣四千二百元。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規費法第七條規定,各機關為特定對象之權益辦理審查事項,應徵收行政規費,爰增訂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提出申請者,應分別繳納審查費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