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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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 下: 一、傳統暨藝術有聲出版 事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戲曲表演藝術團體及 其從業人員。 三、對傳統暨藝術有聲出版事業及戲曲表演藝術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團體或個人。 前項事業及團體,為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團體或行號;前項人員及個人,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不限國籍。 | 第三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傳統暨藝術有聲出版 事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戲曲表演藝術團體及 其從業人員。 三、對傳統暨藝術有聲出版事業及戲曲表演藝術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團體或個人。 前項事業及團體,為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法人、團體或行號;前項人員及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 |
一、為提升傳藝金曲獎際化之格局及華人音樂及傳統表演藝術之視野與能見度,依「第二十五屆傳藝金曲獎檢討暨諮詢會議」決議並參酌業界之意見,出版類各類獎項與戲曲表演類之團體獎項,將不限國籍;惟為多加鼓勵國內新生代從業人員投入戲曲表演之領域,以達活絡傳統戲曲之目的,戲曲表演類之新秀獎參賽資格仍維持須具有中華民國國民之身分,爰修正第二項後段規定,並上開資格之條件於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中明定。
二、第二項前段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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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得遴聘專業人士為評審委員,組成傳藝金曲獎評審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辦理評審。其評審基準如下: 一、表現技巧。 二、製作水準。 三、內容創意。 四、其他本部規定之事項。 評審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評審委員應公正執行職務,並同意就評審會議相關事項予以保密;如有利益衝突及法令規定迴避之情形者,應迴避之。 | 第五條 本部得遴聘專業人士為評審委員,組成傳藝金曲獎評審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辦理評審。其評審基準如下: 一、表現技巧。 二、製作水準。 三、內容創意。 四、其他本部規定之事項。 評審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評審委員應公正執行職務,並同意就評審會議相關事項予以保密;如有利益衝突及法令規定迴避之情形者,應迴避之。 |
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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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特別獎:得獎者頒發傳藝金曲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其他獎項: (一)出版類 1.專輯獎 包括最佳傳統音樂專輯獎、最佳藝術音樂專輯獎、最佳跨界音樂專輯獎、最佳傳統表演藝術影音出版獎及最佳宗教音樂專輯獎;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牌一面。其中最優得獎者一名,頒發傳藝金曲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2.個人獎 (1)最佳創作獎: 依參賽作品之作曲、作詞、編曲類別創作者得選出入圍作品六名,各頒發獎牌一面。其最優得獎者一名至三名,各頒發傳藝金曲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2)最佳詮釋獎: 依參賽作品之演奏、演唱、詮釋類別創作者得選出入圍作品六名,各頒發獎牌一面。其中最優得獎者一名至三名,各頒發傳藝金曲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3)最佳專輯製作人獎及最佳錄音獎: 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牌一面。其中最優得獎者一名,頒發傳藝金曲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戲曲表演類 1.最佳團體年度演出獎: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牌一面。其中最優得獎者一名,頒發傳藝金曲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2.最佳個人表演新秀獎: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牌一面;其中最優得獎者原則一名,頒發傳藝金曲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但得獎者為本部及其所屬機關(構)人員者,不占上述名額,僅頒發傳藝金曲獎獎座一座,不頒發獎金。 (三)前目最佳個人表演新秀獎之入圍、得獎人員須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特別獎以評選一名為原則,並得從缺。其他獎項入圍名額,本部得依評審會評審意見,為增加、減少或從缺之決定;入圍後之最優者評選,依前項規定外,並得從缺。 入圍或得獎作品為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各頒發入圍獎牌一面或獎座一座,並得自行決定獎金分配。入圍或得獎作品為團體創作者,頒發該團體入圍獎牌一面或獎座一座。 入圍及得獎者拒領獎牌或獎座,視同棄權,本部應不頒發獎牌、獎座及獎金,得獎名單亦不遞補;共同得獎者之一拒領者,亦同。 | 第六條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特別獎:得獎者頒發傳藝金曲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其他獎項: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牌一面;其中最優得獎者一名,頒發傳藝金曲獎獎座一座及獎金。各獎項獎金如下: (一)出版類之專輯獎得獎者,頒發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個人獎得獎者,頒發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戲曲表演類之團體年度表演獎得獎者,頒發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個人表演新秀獎得獎者,頒發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特別獎以評選一名為原則,並得從缺;其他獎項入圍名額,本部得依評審會評審意見,為增加、減少或從缺之決定,且入圍後,最優者以評選一名為限,並得從缺。 入圍或得獎作品為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各頒發入圍獎牌一面或獎座一座,並得自行決定獎金分配。入圍或得獎作品為團體創作者,頒發該團體入圍獎牌一面或獎座一座。 入圍及得獎者拒領獎牌或獎座,視同棄權,本部應不頒發獎牌、獎座及獎金,得獎名單亦不遞補;共同得獎者之一拒領者,亦同。 |
一、出版類之「最佳創作獎」、「最佳詮釋獎」之範圍分別包括最佳創作獎之作曲、作詞、編曲暨最佳詮釋獎之演奏、演唱、詮釋等類別及呈現方式,為期名實相符並獎勵個人獨特創作能力及詮釋方式,爰依「第二十五屆傳藝金曲獎檢討暨諮詢會議」決議並參酌業界之意見,將該二獎項之入圍作品由現行之五名增加至六名。
二、因出版類個人獎之最佳創作獎、最佳詮釋獎入圍作品由現行之五名增加至六名,與現行各獎項入圍作品均五名,已有所改變;又修正後之戲曲表演類之最佳個人表演新秀獎之入圍、得獎者身分資格,因考量國內目前之戲曲生態仍屬弱勢、後繼無人之狀況,仍有保留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必要,以藉由該獎項之設置及鼓勵,讓更多新生代投入戲曲表演之領域,達到活絡傳統戲曲之目的,爰於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明定獲該獎項之入圍、得獎者以我國國民為限;並擴大獎勵對象包括本部及其所屬機關(構)人員可入圍、得獎,惟不占得獎名額,僅頒發獎座一座,不頒發獎金。故將該條之款目次一併作調整。
三、為激勵本部及其所屬機關(構)人員於技藝上精益求精,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十條第二項:「本部及附屬機關(構)人員不得報名參賽本獎項。」之規定,開放上開人員得報名參選、共同競賽。但為實質鼓勵民間優秀之戲曲新生代能增加演出機會及曝光度,故本部及其所屬機關(構)人員如獲最優得獎者,將不占原有名額、亦不頒發獎金,僅獲獎座一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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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各獎項報名參賽者資格暨報名參賽者應遵守及履行下列事項: 一、除戲曲表演類之最佳個人表演新秀獎,得以個人名義報名參賽外,其餘各獎項報名參賽者應為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團體或行號。 二、同一件作品不得重複報名。 三、報名各類獎項之參賽作品,為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應共同列名為參賽者;如為團體,應以指揮或團長為代表,無指揮或團長者,應指定一人為代表。 四、應為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或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並應擔保參賽作品,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五、應同意授權本部、本部授權之人,自傳藝金曲獎頒獎典禮之日起,得永久將入圍、得獎作品及其報名表所載內容為任何方式之非營利使用。 六、其他本部規定之事項。 | 第十條 報名參賽者應遵守及履行下列事項: 一、除戲曲表演類最佳個人表演新秀獎得以個人名義報名參賽外,餘各獎項報名參賽者應為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法人、團體或行號。 二、同一件作品不得重複報名。 三、報名各類獎項之參賽作品,為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應共同列名為參賽者;如為團體,應以指揮或團長為代表,無指揮或團長者,應指定一人為代表。 四、應為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或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並應擔保參賽作品,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五、應同意授權本部、本部授權之人,自傳藝金曲獎頒獎典禮之日起,得永久將入圍、得獎作品及其報名表所載內容為任何方式之非營利使用。 六、其他本部規定之事項。 本部及附屬機關(構)之人員不得報名參賽本獎項。 |
一、為激勵本部及其所屬機關(構)人員於技藝上精益求精,爰刪除第二項之規定,開放上述人員得報名參選、共同競賽。
二、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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