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六條及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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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六條、第十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時機,分為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二種。 學習領域評量應兼顧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惟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至多三次,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於各學習領域皆應符合第四條第四款最小化原則。 前項全部或部分學習領域定期評量,學生因故不能參加,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 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 第六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時機,分為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二種。 學習領域評量應兼顧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惟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至多三次,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於各學習領域皆應符合第四條第四款最小化原則。 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增列第三項,規範學生因缺考而補行評量之成績採計原則。至學校是否核准給假,以及是否辦理補行評量,則由各校本權責依相關規定辦理;另考量學生請假樣態過多,為給予學校成績計算保有彈性,爰明定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 三、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項,內容未修正。
第十三條 為瞭解並確保國民中學學生學力品質,應由教育部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中教育會考(以下簡稱教育會考);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起每年五月針對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統一舉辦,評量科目為國文、英語、數學、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其評量結果,除寫作測驗分為一級分至六級分外,分為精熟、基礎及待加強三等級。 二、教育部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設教育會考推動會,審議、協調及指導教育會考重要事項。 三、教育會考推動會下設教育會考全國試務會,統籌全國試務工作,並由各直轄市政府輪流辦理為原則。 四、教育會考考區試務工作,由考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得個別或共同委由考區所在地之學校設教育會考考區試務會辦理之。考區試務會應依全國試務會之規劃,辦理全國共同事項。 五、教育部得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量機構負責命題、組卷、閱卷與計分工作,以達公平客觀並實踐國家課程目標。 六、國民中學學生除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者外,應參加教育會考。 七、教育會考之結果供學生、教師、學校、家長及主管機關瞭解學生學習品質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使用。但不得納入在校學習評量成績計算。 第十三條 為瞭解並確保國民中學學生學力品質,應由教育部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中教育會考(以下簡稱教育會考);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起每年五月針對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統一舉辦,評量科目為國文、英語、數學、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其評量結果,除寫作測驗分為一級分至六級分外,分為精熟、基礎及待加強三等級。 二、教育部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設教育會考推動會,審議、協調及指導教育會考重要事項。 三、教育會考推動會下設教育會考全國試務會,統籌全國試務工作,並由各直轄市政府輪流辦理為原則。 四、教育會考考區試務工作,由考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得個別或共同委由考區所在地之學校設教育會考考區試務會辦理之。 五、由專業評量機構負責命題、組卷、閱卷與計分工作,以達公平客觀並實踐國家課程目標。 六、教育會考之結果供學生、教師、學校、家長及主管機關瞭解學生學習品質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使用。但不得納入在校學習評量成績計算。
一、修正第四款,明定考區試務會與全國試務會之關係,全國試務會規劃之共同事項,各考區試務會應據以辦理。 二、為符合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公權力委託行使之規定,爰修正第五款,明定教育部得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量機構辦理命題等相關事宜。 三、增列第六款,明定學生除經地方政府核准外,均應參加國中教育會考,以避免學生藉故未參加考試,而影響國家對學生學力監控之完整性。 四、現行第六款移列為第七款,內容未修正。 五、其餘部分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