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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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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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公務員或學校教職員退休(伍)後,經遴聘(僱)至其所設之掩護機構任職者(以下簡稱掩護機構服務人員)。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公務員退休(伍)後,經遴聘(僱)至其所設之掩護機構任職者(以下簡稱掩護機構服務人員)。
國家情報工作法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第十條第二項,將退休學校教職員納入規範,爰修正本條,增列退休學校教職員為本辦法適用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