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育仁
吳育仁
連署人
蔣乃辛
蔣乃辛
陳鎮湘
陳鎮湘
邱文彥
邱文彥
楊玉欣
楊玉欣
呂學樟
呂學樟
李貴敏
李貴敏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吳育昇
吳育昇
蘇清泉
蘇清泉
陳淑慧
陳淑慧
王育敏
王育敏
楊應雄
楊應雄
廖正井
廖正井
楊瓊瓔
楊瓊瓔
羅明才
羅明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檢查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勞動檢查事項範圍如左: 一、依本法規定應執行檢查之事項。 二、勞動基準法令規定之事項。 三、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事項。 四、其他依勞動法令應辦理之事項。 第四條 勞動檢查事項範圍如左: 一、依本法規定應執行檢查之事項。 二、勞動基準法令規定之事項。 三、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事項。 四、其他依勞動法令應辦理之事項。
勞工安全衛生法業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經 總統令修正並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並由行政院明定二階段施行日期為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及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本條第三款之「勞工安全衛生法」爰配合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