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四條 勞動檢查事項範圍如左: 一、依本法規定應執行檢查之事項。 二、勞動基準法令規定之事項。 三、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事項。 四、其他依勞動法令應辦理之事項。 | 第四條 勞動檢查事項範圍如左: 一、依本法規定應執行檢查之事項。 二、勞動基準法令規定之事項。 三、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事項。 四、其他依勞動法令應辦理之事項。 |
勞工安全衛生法業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經 總統令修正並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並由行政院明定二階段施行日期為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及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本條第三款之「勞工安全衛生法」爰配合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