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信託業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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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案通過) 第四條 本法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四條 本法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委員林德福等21人提案: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審查會: 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