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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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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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案通過)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條例規定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條例規定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委員林德福等21人提案: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審查會: 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