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正元
蔡正元
連署人
曾巨威
曾巨威
王育敏
王育敏
廖正井
廖正井
張慶忠
張慶忠
楊麗環
楊麗環
陳碧涵
陳碧涵
蘇清泉
蘇清泉
賴士葆
賴士葆
林國正
林國正
吳育仁
吳育仁
林德福
林德福
陳雪生
陳雪生
詹凱臣
詹凱臣
王惠美
王惠美
馬文君
馬文君
王廷升
王廷升
鄭汝芬
鄭汝芬
江啟臣
江啟臣
吳育昇
吳育昇
林郁方
林郁方
呂玉玲
呂玉玲
黃昭順
黃昭順
王進士
王進士
呂學樟
呂學樟
李貴敏
李貴敏
黃志雄
黃志雄
李慶華
李慶華
羅明才
羅明才
陳根德
陳根德
蔡錦隆
蔡錦隆
蔣乃辛
蔣乃辛
楊應雄
楊應雄
楊瓊瓔
楊瓊瓔
楊玉欣
楊玉欣
徐少萍
徐少萍
孔文吉
孔文吉
邱文彥
邱文彥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四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二、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者。 三、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 四、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 第六十四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者。 四、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 五、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
配合增訂六十四條之一,爰刪除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並依序調整其他款次。
第六十四條之一 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票券張數,處每張票券價格之一倍至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 前項罰鍰金額,不受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限制。
一、本條新增。 二、本增訂條文第一項,乃參照鐵路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條文,讓相同販售黃牛票之行為,有相同之懲處,以符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則。 三、另因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對於罰鍰金額有最高六萬元之限制,爰於本條增列第二項,讓本條第一項所訂定之罰鍰金額數,得不受前述條文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