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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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被保險人於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有同時撫育雙生以上子女者,每增一名子女按第一項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
我國每年出生的多胞胎約近3千對,同時撫養多胞胎的父母於各方面皆比單胞胎需支出更多養育費用,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亦宜酌於加給,以舒緩撫育雙胞胎所需的額外支出。撫育雙生以上子女者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若於合理範圍內酌於增加,除了收鼓勵生育之效,亦能提升婦女投入勞動力市場之動能。爰此,提案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增列撫育雙生以上子女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酌予加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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