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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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
一、生命法益之侵害無法回復,其對亡者之家屬、親友造成的傷痛更是不可抹滅。因此,對於生命權之尊重實係屬文明社會的根本價值。
二、「過失」係指「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情事。於「過失致死」之情形,更係由於行為人未履行避免侵害他人生命法益之注意義務所致。然而,對於過失致死之情形,若未科以相當之刑罰不僅無以還受害者公道,亦無由促成一般人養成避免侵害他人生命法益之良好注意義務。同時,亦難以確實保障基本人權。此外,由於從事業務之人其肇事機會高於一般人,更應嚴格規範其關於避免侵害他人生命法益的注意義務之標準。當然,從事業務之人對於他人生命法益之注意義務更應該嚴加自我要求,自不待言。
三、現代社會科技進步,各種器具在速度、力量皆急遽提升,遠超過人類的演化程度。如此,經常讓人類顯得愈發渺小。因此,非提高人人養成對於他人生命法益之注意義務,極可能稍有閃神,便會損及人身安全。
四、在台灣,過失致死率相當高,包含車禍等的意外死亡比例更是形同第三世界國家。為了確實保護生命法益,過失致死刑度必須相當。由於,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屬於危險犯之〈酒駕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即可科處兩年刑度;其第二項則係「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雖然過失致死,尤其業務過失致死刑度可達五年;但是,卻無下限。甚至,仍可以判處拘役,顯見失衡。
五、衡諸日本刑法第二百十條關於過失致死者處五十萬日圓以下罰金,第二百十一條關於業務過失致死傷者處五年以下徒刑併科一百萬日圓以下罰金;美國加州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關於過失致死者可以科處二年、三年或四年徒刑。我國刑法關於過失致死之刑度爰有提高之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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