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周倪安
周倪安
陳歐珀
陳歐珀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段宜康
段宜康
何欣純
何欣純
姚文智
姚文智
田秋堇
田秋堇
蘇震清
蘇震清
許智傑
許智傑
李昆澤
李昆澤
陳唐山
陳唐山
鄭麗君
鄭麗君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葉津鈴
葉津鈴
蕭美琴
蕭美琴
黃偉哲
黃偉哲
陳其邁
陳其邁
賴振昌
賴振昌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百三十五條 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者,或因被害人不同之同一案件而為不受理判決時,除經自訴人聲明反對外,應移送案件於管轄法院,或裁定移送前案合併審判。 第三百三十五條 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者,非經自訴人聲明,毋庸移送案件於管轄法院。
一、有鑑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且在「法官知法原則」下,正確適用法律為法官的職權亦為義務,故法官為人民訴訟權保障之最後防線。 二、於被害人不同之同一案件,於公訴程序因有檢察官,且法律就管轄錯誤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不待檢察官之聲請,法官得不經言詞辯論,並同時諭知移送管轄法院之判決,訴訟程序之保障並無不足;然於自訴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五條,卻非經自訴人聲明,毋庸移送案件於管轄法院,且依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條準用第三百零七條之規定,法官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並未予自訴人聲明併同前案審理之機會,訴訟繫屬即行消滅,救濟無門常引起民怨。 三、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五條修正草案」,除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者外,另增訂「被害人不同之同一案件而為不受理判決時」,並將原「非經自訴人聲明,毋庸移送案件於管轄法院」規範,修正為「除經自訴人聲明反對外,應移送案件於管轄法院,或裁定移送前案合併審判」,以保障人民訴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