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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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應按被查獲勞工人數、次數計次處罰,每人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按現行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關於勞工超時工作雖處新台幣二萬元罰鍰,然就實務上而言,目前裁罰狀況即便查到多名勞工連續多天、多個月違法加班也僅罰一次,顯然不符比例原則,也無法達到嚇阻的功效。為積極改善我國超時工作現況,並促使政府及企業打造優質就業環境,爰增訂第二項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應按被查獲勞工人數、次數計次處罰,每人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原第二、三項移列第三、四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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