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曜
楊曜
連署人
林岱樺
林岱樺
蔡煌瑯
蔡煌瑯
陳節如
陳節如
蔡其昌
蔡其昌
趙天麟
趙天麟
高志鵬
高志鵬
蘇震清
蘇震清
李應元
李應元
許添財
許添財
李昆澤
李昆澤
陳歐珀
陳歐珀
薛凌
薛凌
邱志偉
邱志偉
許智傑
許智傑
鄭麗君
鄭麗君
段宜康
段宜康
劉建國
劉建國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為實施西元二○○三年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以下簡稱公約),健全預防及打擊貪腐體系,加強反貪腐之國際合作與資訊交流,確保不法資產之追回及促進行政透明與課責,特制定本法。 西元2003年10月31日聯合國大會通過「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目的在指導並提供各國政府反貪腐之法制和政策內容,包含貪腐行為之預防、定罪和執法、國際合作、不法資產之追回,及落實公約之執行機制等。為展現我國反貪腐決心,並與現行全球反貪腐趨勢及國際法制有效接軌,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健全預防及打擊貪腐體系,加強反貪腐之國際合作,確保不法資產之追回及促進行政透明與課責。
第二條 公約所揭示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前項規定涉及國際法義務之履行,應本於互惠原則。 有關公約之規定涉及國際法義務之履行,係以締約國之間相互合作為基本精神,以互惠為根本原則。
第三條 適用公約規定,應參照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實施立法指南及公約締約國會議之決議。 有關反貪腐案件之法律適用與解釋,應以符合公約規定為原則。 為減少公約具國內法之效力後,國內法律適用混亂情形,明定有關反貪腐案件之法律適用與解釋,應以符合公約規定為原則。
第四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之規定,並積極加強落實各項反貪腐法制及政策。 明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除符合公約之規定外,應積極加強落實各項反貪腐法制及政策。
第五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聯繫辦理。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反貪腐機構共同合作,共同落實公約建立之反貪腐法律架構。 公約規定之落實,除應就公約規定事項協調聯繫辦理外,更有必要與各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反貪腐機構共同合作,以落實公約所建立之反貪腐法律架構。
第六條 行政院應定期公布政府反貪腐報告。 前項報告,應包含政府機關之貪腐環境、風險、趨勢等分析報告,與各項反貪腐政策、措施之有效性評估。 明定資訊透明義務及報告內容,展現我國對預防及打擊貪腐之成果,並便於公民監督,及與其他締約國相互資訊交流。
第七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 為確實實踐公約建構之反貪腐法制及政策,與現行全球反貪腐趨勢及國際法制有效接軌,進而提升國際地位,爰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與行政措施。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