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其邁
陳其邁
陳亭妃
陳亭妃
李俊俋
李俊俋
周倪安
周倪安
連署人
李應元
李應元
葉宜津
葉宜津
尤美女
尤美女
吳秉叡
吳秉叡
黃偉哲
黃偉哲
姚文智
姚文智
段宜康
段宜康
林淑芬
林淑芬
蔡其昌
蔡其昌
許智傑
許智傑
李昆澤
李昆澤
邱議瑩
邱議瑩
蕭美琴
蕭美琴
賴振昌
賴振昌
葉津鈴
葉津鈴
管碧玲
管碧玲
林岱樺
林岱樺
議案狀態
退回程序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於緩刑期間或因追訴權、行刑權罹於時效,致依法不得再執行。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一、為完備本條第三款之立法精神,爰增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意圖妨礙他人行使選舉權、投票權,以及交付不正利益,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觸犯相關條文經判刑確定後,不可登記為候選人之規定。 二、為確保參選資格之公平公正且避免爭議,不因追訴權或行刑權罹於時效,而不受規範,爰修正本條第四款,將「緩刑期間」或「因追訴權、行刑權罹於時效,致依法不得再執行」納入不可登記為候選人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