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汝芬
鄭汝芬
蔡錦隆
蔡錦隆
連署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張慶忠
張慶忠
蘇清泉
蘇清泉
紀國棟
紀國棟
林滄敏
林滄敏
江惠貞
江惠貞
王育敏
王育敏
吳育仁
吳育仁
李貴敏
李貴敏
詹凱臣
詹凱臣
孫大千
孫大千
李鴻鈞
李鴻鈞
賴士葆
賴士葆
徐少萍
徐少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每增一人增給百分之十。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勞工同時撫育多胞胎子女的辛勞與經濟壓力,讓生育多胞胎的勞工可以多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爰提案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每多生一胞胎,增給一成的月投保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