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連署人
蘇震清
蘇震清
邱志偉
邱志偉
許智傑
許智傑
邱議瑩
邱議瑩
葉宜津
葉宜津
許添財
許添財
李應元
李應元
田秋堇
田秋堇
蕭美琴
蕭美琴
蔡煌瑯
蔡煌瑯
蔡其昌
蔡其昌
陳節如
陳節如
陳其邁
陳其邁
何欣純
何欣純
劉建國
劉建國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本法自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之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除修正第五百八十三條、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五百八十九條、第五百八十九條之一、第五百九十條及增訂第五百九十條之一於施行之日施行外,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一條及第五百二十八條,於○年○月○日施行。 第十二條 本法自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之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除修正第五百八十三條、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五百八十九條、第五百八十九條之一、第五百九十條及增訂第五百九十條之一於施行之日施行外,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
一、現行條文第一項至第五項未修正。 二、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爰增訂第六項。